傳銷事業實收資本額達3千萬元,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公平會於本(12)日第1620次委員會議通過,康曜生活多媒體百貨企業有限公司從事多層次傳銷,未於主要營業所備置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上年度財務報表,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7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康曜公司於109年1月報備從事多層次傳銷,該會於111年3月1日派員赴康曜公司主要營業所進行業務檢查,查悉康曜公司資本額為5,000萬元,為公司法第20條第2項所定實收資本額3,000萬元以上之公司,其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但康曜公司於主要營業所備置之上年度財務報表並未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7條第2項規定。
公平會提醒,傳銷事業應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7條第1項規定,於主要營業所備置傳銷營運業務之財務報表,提供傳銷商查閱,以保障傳銷商權益,而傳銷事業也應注意所備置之財務報表,是否符合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7條第2項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規定。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公平會表示,康曜公司於109年1月報備從事多層次傳銷,該會於111年3月1日派員赴康曜公司主要營業所進行業務檢查,查悉康曜公司資本額為5,000萬元,為公司法第20條第2項所定實收資本額3,000萬元以上之公司,其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但康曜公司於主要營業所備置之上年度財務報表並未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7條第2項規定。
公平會提醒,傳銷事業應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7條第1項規定,於主要營業所備置傳銷營運業務之財務報表,提供傳銷商查閱,以保障傳銷商權益,而傳銷事業也應注意所備置之財務報表,是否符合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7條第2項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規定。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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