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進外國傳銷事業之傳銷計畫招募會員,未報備就實施,累犯重罰50萬
公平會在本(28)日第1753次委員會議通過,新加坡商非尼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從事多層次傳銷,未於開始實施前向該會報備,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5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非尼公司自112年1月起將新加坡Vyvo公司之「Vyvo SocialFi獎勵計畫」引進國內,招募會員加入Vyvo公司,並推廣銷售該公司之穿戴裝置、虛擬憑證等商品與服務,且該獎勵計畫使會員得透過介紹他人加入,建立多層級組織,獲得介紹他人參加之夥伴獎勵,並規劃團隊計酬特性,使會員獲得被介紹者及被介紹者再介紹他人參加之社群獎勵,進而達到推廣銷售商品與服務,符合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所規範的多層次傳銷定義。因此,非尼公司在國內協助Vyvo公司透過「Vyvo SocialFi獎勵計畫」招募會員,推廣銷售該公司之商品與服務,屬引進並實施境外多層次傳銷計畫或組織之行為,但未於開始實施前向公平會報備,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且該分公司已有2次違法情事,故予以較高之罰鍰處分。
公平會呼籲,民眾或事業倘規劃引進外國多層次傳銷事業之組織或計畫至國內實施,應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6條規定,於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前,檢具載明法定事項之文件、資料向該會報備,避免觸法!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公平會表示,非尼公司自112年1月起將新加坡Vyvo公司之「Vyvo SocialFi獎勵計畫」引進國內,招募會員加入Vyvo公司,並推廣銷售該公司之穿戴裝置、虛擬憑證等商品與服務,且該獎勵計畫使會員得透過介紹他人加入,建立多層級組織,獲得介紹他人參加之夥伴獎勵,並規劃團隊計酬特性,使會員獲得被介紹者及被介紹者再介紹他人參加之社群獎勵,進而達到推廣銷售商品與服務,符合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所規範的多層次傳銷定義。因此,非尼公司在國內協助Vyvo公司透過「Vyvo SocialFi獎勵計畫」招募會員,推廣銷售該公司之商品與服務,屬引進並實施境外多層次傳銷計畫或組織之行為,但未於開始實施前向公平會報備,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且該分公司已有2次違法情事,故予以較高之罰鍰處分。
公平會呼籲,民眾或事業倘規劃引進外國多層次傳銷事業之組織或計畫至國內實施,應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6條規定,於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前,檢具載明法定事項之文件、資料向該會報備,避免觸法!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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