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多層次傳銷,變更傳銷制度應事先報備

公平會在114年8月18日第1765次委員會議通過,丰勻服飾科技有限公司從事多層次傳銷,與傳銷商簽訂品牌使用授權契約書,未事先向該會報備,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7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15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丰勻服飾科技有限公司於113年2月報備從事多層次傳銷,但是所報備的參加契約並未包含品牌使用授權契約,然而該公司卻要求加入的傳銷商須簽署上述契約書,且需繳納品牌使用授權費每年新臺幣23,000元,其內容實際已屬與傳銷商簽定參加契約內容之一部分,涉及傳銷商應負的義務及負擔,卻未事先報備,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7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提醒,多層次傳銷事業如果有法定應報備事項內容變更,應於實施前向該會報備,並遵守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相關規定,以避免違法遭罰。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Google新聞-PChome Online新聞


最新政府消息新聞
行動版 電腦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