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施工不得影響交通與公共安全,如有違反,將依建築法裁罰,並要求立即改善
本市中山區林森北路516號外牆修繕工地拆除鷹架堆置人行道事件,經查該棟建築為民國68年核發使用執照之老舊大樓,現場系進行外牆拉皮作業,惟任意堆置拆除鷹架妨礙交通及公共安全一事,經查屬實,該行為已違反《建築法》第64條規定,影響交通與公共安全,爰依同法第89條規定裁罰1萬8,000元,並要求立即改善,以維與行人以及交通安全。
另建管處強調工地承、監造人及專任工程人員本於建築法第63條等規定,負有維護施工場所安全、防範危險之法定責任,應落實各項安全及防護措施檢查,且工地負責人應隨時針對工區施工鷹架執行自主檢查並填報檢查表,如有違反規定,將予以重罰,並得連續裁罰,必要時將勒令停工。
- 記者:台北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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