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亞運圍棋教練遭廢資格興訟求回復 判敗訴
杭州亞運圍棋林姓教練賽後遭撤銷國家隊教練資格,提行政訴訟告教育部及體育署,請求回復資格並頒給獎金。法院認定本件為林男與圍協之間民事爭議,判決敗訴,可上訴。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全案緣於,林姓教練於第19屆杭州亞洲運動會期間涉犯重大缺失,遭選手於賽事結束後,以書面文件向圍協申訴,圍協受理申訴後,於2023年10月17日召開圍協理監事會議決議撤銷林男的國家隊教練資格,並發函通知。林男不服,委任律師向圍協提出申訴,圍協於2023年11月22日回覆申訴不成立。
林男後來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控告教育部及教育部體育署,主張撤銷訴訟部分,應撤銷圍協的決議發函及申訴不成立;課予義務訴訟部分,應回復他的國家隊教練資格、頒給國光獎金新台幣100萬元及國光獎章。案件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
林男另委任律師向體育署請求,應撤銷圍協的決議發函及申訴不成立;體育署回覆,林男對於圍協的申訴決定不服,應提起民事救濟,教育部不及於協會與第三人之間的私權紛爭。
法院認定,撤銷國家教練資格的事務決定,屬於特定體育團體私法自治的行為,雖然受到國家機關依法令的監督管理,但本質上並非行政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的行政行為。
法院指出,林男對圍協有關撤銷資格的相關決定不服,核屬林男與圍協之間的私法爭議事項,自應以圍協為被告提起民事訴訟救濟,但是林男捨此不為,反以教育部、體育署為被告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請求發動行政權撤銷林男與圍協之間的私權關係,林男的請求於法無據。
至於頒給國光獎章及有功教練獎金部分,法院指出,此必須是具備教練資格的前提下,才可以請求的事項,林男這部分請求,也無所依據。
法院日前判決林男敗訴,可上訴。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全案緣於,林姓教練於第19屆杭州亞洲運動會期間涉犯重大缺失,遭選手於賽事結束後,以書面文件向圍協申訴,圍協受理申訴後,於2023年10月17日召開圍協理監事會議決議撤銷林男的國家隊教練資格,並發函通知。林男不服,委任律師向圍協提出申訴,圍協於2023年11月22日回覆申訴不成立。
林男後來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控告教育部及教育部體育署,主張撤銷訴訟部分,應撤銷圍協的決議發函及申訴不成立;課予義務訴訟部分,應回復他的國家隊教練資格、頒給國光獎金新台幣100萬元及國光獎章。案件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
林男另委任律師向體育署請求,應撤銷圍協的決議發函及申訴不成立;體育署回覆,林男對於圍協的申訴決定不服,應提起民事救濟,教育部不及於協會與第三人之間的私權紛爭。
法院認定,撤銷國家教練資格的事務決定,屬於特定體育團體私法自治的行為,雖然受到國家機關依法令的監督管理,但本質上並非行政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的行政行為。
法院指出,林男對圍協有關撤銷資格的相關決定不服,核屬林男與圍協之間的私法爭議事項,自應以圍協為被告提起民事訴訟救濟,但是林男捨此不為,反以教育部、體育署為被告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請求發動行政權撤銷林男與圍協之間的私權關係,林男的請求於法無據。
至於頒給國光獎章及有功教練獎金部分,法院指出,此必須是具備教練資格的前提下,才可以請求的事項,林男這部分請求,也無所依據。
法院日前判決林男敗訴,可上訴。
- 記者: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3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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