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美創辦人涉侵占7千萬 台南高分院更三審判3年2月

勤美集團創辦人何明憲被控在勤美董事長任內,涉嫌侵占勤美從屬公司約新台幣7000萬元,經最高法院第3次發回更審,台南高分院更三審今天判處3年2個月。全案可上訴。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今天指出,何明憲、律師(二余)錦樹(勁林爭青資產管理公司負責人,另案遭通緝)違反證券交易法,台南地方法院民國100年11月30日判決無罪,經檢察官上訴,最高法院第3次發回更審。

台南高分院判決,何明憲共同連續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背信罪,處有期徒刑3年2個月;未扣案犯罪所得7009萬6730元,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賠償者外,沒收,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價額。

(二余)錦樹共同連續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背信罪,處有期徒刑3年。

何明憲、(二余)錦樹遭檢察官起訴於民國94、95年間,藉「大廣三不良債權」及「金典不良債權」交易過程,使勤美公司及太子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為不合營業常規的不利益交易,侵占勤美公司及太子公司資產。

台南高分院更三審審理範圍,僅限於最高法院判決撤銷發回何明憲、(二余)錦樹就被訴大廣三案、金典案,是否有朋分日華投資公司、日華資產公司支付給勁林公司報酬,因而涉犯「特殊侵占或特殊背信」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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