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男警局報案不順罵三字經 妨害公務判無罪

高雄李姓男子在報案與員警討論時,突因情緒失控辱罵三字經,當場被在場員警依妨害公務罪逮捕。高雄地院認為,李男辱罵僅為抱怨,不妨礙公務執行,判決無罪,可上訴。

高雄地方法院審理時,李男雖坦承有罵三字經,但堅稱是情急下情緒使然,才脫口而出,沒有要侮辱任何人。其律師辯護表示,李男是因報案不順利,心裡有點不高興,當下快到警局門口時,講出一個三字經字段,但不是對著警方的面講,是面對門口講,後來發現後面有動靜才轉頭,無主觀犯意。

法官經勘驗員警密錄器錄影畫面,認為李男辱罵三字經行為,並無使公務員不能執行公務情形,依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5號判決意旨,不構成妨害公務犯行;被告行為也許不適當,但不能因此認為有侮辱公務員意思。

法官認為,李男罵完三字經後,隨即被在場員警以妨害公務罪現行犯逮捕、上銬,逮捕過程中員警多次表示不要抗拒逮捕;李男遭逮捕後,雙手也均銬在派出所牆邊欄杆,且僅一再稱要叫律師,並無再進一步有侮辱言詞及舉動,可見當時的三字經僅為單純口頭抱怨,並不影響公務後續執行,據此判決無罪,可上訴。

判決指出,李男於去年2月19日凌晨2時許,前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一分局哈爾濱派出所報案,但在與員警製作警詢筆錄、討論跟蹤騷擾法要件問題時,突然情緒失控,於在場5名員警面前辱罵三字經,當場被依刑法第140條侮辱公務員罪嫌逮捕送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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