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先通過面談辦理結婚登記 兩岸同性伴侶興訟敗訴
一對兩岸同性伴侶赴戶政事務所申請辦理結婚登記,戶政所函告2人應先依規定通過移民署面談,再來辦理結婚登記。同性伴侶不服興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天判決駁回,可上訴。
判決指出,台籍楊姓男子與中國籍婁姓男子於民國112年3月17日帶著結婚登記申請書、身分證明文件及結婚書約等資料,赴台北巿信義區戶政事務所申請辦理結婚登記。
戶政所發函告知,2人應先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洽辦取得蓋有「通過面談,請憑辦結婚登記」戳章的入出境許可證及經驗證的結婚證明文件後,再行向戶政所提出申請。
2人不服提起訴願,經台北市政府訴願決定撤銷前處分,並命戶政所另為處分。
2人因認為訴願決定沒有作成准許他們登記結婚,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開庭期間,戶政所於同年9月間發函(原處分)通知2人仍需取得蓋有「通過面談,請憑辦理結婚登記」章戳的入出境許可證及經驗證的結婚證明文件後,再行向戶政所提出申請。
法院今天認定,依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及同婚相關法律規定,2人可以依法辦理結婚登記,但是本件2人辦理結婚登記的「障礙」,並不是戶政所拒絕適用748號解釋施行法,而是堅持2人依法需先通過境管面談審查後,才可在台辦理結婚登記。
法院指出,依據兩岸條例規定的立法理由明白宣示,是為維護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而加以限制,可見對中國大陸地區人民的邊境管制,因牽涉國家主權行使而具高度政治性。
北高行指出,衡酌本件牽涉已經在台的中國大陸地區人民,與台灣人民結婚後逕行申請結婚登記,個案情節與先在承認同性婚姻的第三國(如美國)結婚後,再來台申請結婚登記的例子,相關基礎事實並不同,本件無從援引。
合議庭指出,戶政所請2人先依兩岸條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台灣地區面談管理辦法規定通過面談,於法仍難認無據,本件2人既然未經面談通過,2人訴請直接辦理結婚登記,就沒有理由,因此判決駁回。可上訴。
判決指出,台籍楊姓男子與中國籍婁姓男子於民國112年3月17日帶著結婚登記申請書、身分證明文件及結婚書約等資料,赴台北巿信義區戶政事務所申請辦理結婚登記。
戶政所發函告知,2人應先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洽辦取得蓋有「通過面談,請憑辦結婚登記」戳章的入出境許可證及經驗證的結婚證明文件後,再行向戶政所提出申請。
2人不服提起訴願,經台北市政府訴願決定撤銷前處分,並命戶政所另為處分。
2人因認為訴願決定沒有作成准許他們登記結婚,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開庭期間,戶政所於同年9月間發函(原處分)通知2人仍需取得蓋有「通過面談,請憑辦理結婚登記」章戳的入出境許可證及經驗證的結婚證明文件後,再行向戶政所提出申請。
法院今天認定,依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及同婚相關法律規定,2人可以依法辦理結婚登記,但是本件2人辦理結婚登記的「障礙」,並不是戶政所拒絕適用748號解釋施行法,而是堅持2人依法需先通過境管面談審查後,才可在台辦理結婚登記。
法院指出,依據兩岸條例規定的立法理由明白宣示,是為維護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而加以限制,可見對中國大陸地區人民的邊境管制,因牽涉國家主權行使而具高度政治性。
北高行指出,衡酌本件牽涉已經在台的中國大陸地區人民,與台灣人民結婚後逕行申請結婚登記,個案情節與先在承認同性婚姻的第三國(如美國)結婚後,再來台申請結婚登記的例子,相關基礎事實並不同,本件無從援引。
合議庭指出,戶政所請2人先依兩岸條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台灣地區面談管理辦法規定通過面談,於法仍難認無據,本件2人既然未經面談通過,2人訴請直接辦理結婚登記,就沒有理由,因此判決駁回。可上訴。
- 記者: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9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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