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涉怠職被記警告 主張影響審判獨立興訟駁回

基隆地院院長認為姚姓法官怠於執行職務,記警告。姚法官提異議被駁回後,以影響審判獨立提起確認訴訟及異議決定無效。懲戒法院今天判決駁回,異議無效則移送北高行政法院。

懲戒法院發布新聞稿指出,姚姓法官主張,基隆地方法院院長陳雅玲於1月7日,以她「無故延滯上訴事件補費裁定」、「無故延滯補字事件最長222天」與「怠於執行『再確認』程序致未合法公告裁判主文796件」為由,分別對她發出促其注意、警告的處分。姚女提出異議,基隆地院於3月3日駁回。

姚女以這項處分及異議決定影響審判獨立為由,向懲戒法院提起本件訴訟確認此處分及異議決定影響審判獨立,以及確認此處分及異議決定無效。

懲戒法院今天宣判,關於確認處分及異議決定影響審判獨立部分,合議庭認為此處分,院長或未要求姚女應如何作成裁定內容,或未對姚女處理事務的順序決定施加壓力,或於發現姚女未能合法公告裁判主文後,才事後對姚女作職務監督;而且駁回異議決定,也與審判工作的核心領域無涉,因此並無影響或侵害姚女所受審判獨立的保障。此部分判決駁回,可上訴。

懲戒法院指出,關於此處分及異議決定無效部分,審酌姚女已向保訓會提起復審,以及姚女主張的爭點,即處分及決定具有其他欠缺適法性或妥當性的瑕疵,並非職務法庭得以審理,此部分應循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提起復審或申訴、再申訴救濟,且應依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提起相應的行政訴訟。此部分裁定移送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可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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