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前官員朱松偉涉索賄 二審繳犯罪所得獲減刑
桃園市前經發局長朱松偉涉收受現金、重機、威而鋼等賄賂,並詐領特別費。二審今天考量他1次犯行時已卸任局長,已繳犯罪所得74萬餘元,依法減刑,改判10年4月。可上訴。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發布新聞資料指出,被告朱松偉於民國107年12月25日卸任桃園市經發局長,已不具公務員身分,非貪污治罪條例所處罰的犯罪主體,因此原判決認定他向採購案的計畫主持人索賄、索水波爐及多次飯店住宿,而收受不正利益,明顯有違誤。
二審高院指出,朱松偉於本案所犯11罪,曾於偵查中自白,並已於二審審理中繳回犯罪所得,應依貪污治罪條例規定減輕其刑,而且他被控5項犯行所收受的平板、手錶、演唱會門票等財物與利益,均未超過新台幣5萬元,也應分別依貪污治罪條例規定減輕其刑。
二審合議庭審酌,朱松偉為土木工程博士畢業,原為大學教授,經借調至桃園市經發局擔任局長,竟屢屢借其局長、採購案、交評案審查委員的身分,收受往來廠商或受其審查對象贈送的財物,且多是主動索求賄賂、不正利益,另又以不實發票詐領特別費,所為非但破壞官箴,更損害全體公務員及政府機關廉潔之形象,考量他犯後已繳回犯罪所得等,依貪污治罪條例的收受賄賂罪判處10年4月徒刑,褫奪公權4年。可上訴。
全案緣於,朱松偉涉於107年間陸續向廠商、建商等索取現金及物品,物品包含禮券、威而鋼、席林狄翁來台舉辦的演唱會門票、重型機車等,又蒐集餐廳發票詐領特別費;檢方依貪污治罪條例將他起訴,一審桃園地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褫奪公權5年。案經上訴,二審由高院審理。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發布新聞資料指出,被告朱松偉於民國107年12月25日卸任桃園市經發局長,已不具公務員身分,非貪污治罪條例所處罰的犯罪主體,因此原判決認定他向採購案的計畫主持人索賄、索水波爐及多次飯店住宿,而收受不正利益,明顯有違誤。
二審高院指出,朱松偉於本案所犯11罪,曾於偵查中自白,並已於二審審理中繳回犯罪所得,應依貪污治罪條例規定減輕其刑,而且他被控5項犯行所收受的平板、手錶、演唱會門票等財物與利益,均未超過新台幣5萬元,也應分別依貪污治罪條例規定減輕其刑。
二審合議庭審酌,朱松偉為土木工程博士畢業,原為大學教授,經借調至桃園市經發局擔任局長,竟屢屢借其局長、採購案、交評案審查委員的身分,收受往來廠商或受其審查對象贈送的財物,且多是主動索求賄賂、不正利益,另又以不實發票詐領特別費,所為非但破壞官箴,更損害全體公務員及政府機關廉潔之形象,考量他犯後已繳回犯罪所得等,依貪污治罪條例的收受賄賂罪判處10年4月徒刑,褫奪公權4年。可上訴。
全案緣於,朱松偉涉於107年間陸續向廠商、建商等索取現金及物品,物品包含禮券、威而鋼、席林狄翁來台舉辦的演唱會門票、重型機車等,又蒐集餐廳發票詐領特別費;檢方依貪污治罪條例將他起訴,一審桃園地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褫奪公權5年。案經上訴,二審由高院審理。
- 記者: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30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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