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嬰遭溺斃棄屍台中水井 生父二審仍判6年5月

柯姓女子產下男嬰,由謝姓生父淹死男嬰棄屍在台中市水井,一審判柯姓女子11年2月、謝姓男子6年5月徒刑,柯姓女子未上訴確定。謝姓男子上訴,二審今天駁回維持原判,可上訴。

根據起訴書,謝姓男子與柯姓女子未婚同居,柯姓女子懷孕後,謝姓男子要求拿掉小孩,柯姓女子不願,2人多次爭吵,謝姓男子搬出兩人東勢區租屋處,另到石岡區租屋。

柯姓女子民國112年5月在東勢租屋處羊水破裂,謝姓男子到場幫忙接生,柯姓女子在浴室內產下男嬰後,突然表示不想要小孩,謝姓男子將浴缸放滿水,將男嬰放入溺斃,以毛巾包裹死嬰,連同胎盤裝入塑膠袋內,帶回石岡租屋處,將男嬰遺體放在神明廳下方,後來又將整袋遺體丟入租屋處旁水井。

謝姓男子半年後自首,警方到水井撈出塑膠袋裝嬰屍,但遺體早已腐爛。檢方偵辦後,依證人證詞及相關證據,將謝姓男子、柯姓女子依殺人及棄屍罪嫌起訴,並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加重其刑。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審理後,今年6月依殺人罪判柯姓女子10年8月、棄屍罪處8月,合併應執行11年2月;謝姓男子依殺人罪判6年2月、棄屍罪處7月,合併應執行6年5月。

謝姓男子不服上訴二審,案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審理後駁回上訴,仍判謝姓男子合併應執行6年5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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