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士遭輾斃申請保險理賠 二審認酒駕肇事改判免賠
高雄李姓機車騎士酒後追撞計程車,結果彈飛到對向遭輾斃,高雄地院判保險公司應賠200萬,但高雄高分院認為李男追撞後傷勢已足以致死,酒駕才是肇事主因,改判免賠。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時,保險公司主張李男車禍後血液中酒精濃度換算吐氣值達每公升0.9毫克,且肇事現場並無塞車,一般人正常駕駛不致撞擊前方停等紅燈車輛,可見李男是酒後喪失安全駕駛能力。
另依橋頭地檢署相驗證明書記載,直接引起死亡原因為顱內、腹內及後腹腔大量出血及腦損傷,足證死因是酒駕撞擊前車,直接導致顱內、腦損傷等嚴重傷害。李男酒駕行為才是車禍主因,已符合保約除外事由。
高雄高分院合議庭認為,依照專業單位鑑定,事故責任應分2階段,第1階段為李男酒駕未注意車前狀況為肇事原因,第2階段才是計程車司機未注意車前狀況輾過李男。但是,依據法醫鑑定報告,李男受包括大腦左側基底核外側破裂,含1裂縫最長6公分;顱內出血、大腦胼胝體外傷性重度軸突損傷,無法排除為車禍撞擊倒地所致,此傷勢已足以致死。
至於死者多處骨折,肝臟右葉嚴重破裂,腸繫膜破裂,腹腔內及後腹腔大量出血,較可能為遭輾壓傷勢,雖此傷勢同樣足以致死。但合議庭認為李男酒駕行為與這件車禍事故發生死亡結果間具相當因果關係,因此依照保約除外責任,逆轉判處保險公司免賠,全案仍可上訴。
一審高雄地方法院判決指出,李男民國111年4月3日凌晨2時許騎車追撞停等紅燈的一輛計程車,李男因此彈飛至對向車道倒地,結果遭對向計程車輾過,送醫不治。李男家屬向保險公司申請身故保險金,但公司以案發時李男有酒駕拒絕賠償。
法官認為,李男追撞計程車後彈飛至對向受傷,並不足以致死,實際死因是被另輛計程車撞死,與酒駕無因果關係,據此判決家屬勝訴,保險公司應賠償新台幣200萬元。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時,保險公司主張李男車禍後血液中酒精濃度換算吐氣值達每公升0.9毫克,且肇事現場並無塞車,一般人正常駕駛不致撞擊前方停等紅燈車輛,可見李男是酒後喪失安全駕駛能力。
另依橋頭地檢署相驗證明書記載,直接引起死亡原因為顱內、腹內及後腹腔大量出血及腦損傷,足證死因是酒駕撞擊前車,直接導致顱內、腦損傷等嚴重傷害。李男酒駕行為才是車禍主因,已符合保約除外事由。
高雄高分院合議庭認為,依照專業單位鑑定,事故責任應分2階段,第1階段為李男酒駕未注意車前狀況為肇事原因,第2階段才是計程車司機未注意車前狀況輾過李男。但是,依據法醫鑑定報告,李男受包括大腦左側基底核外側破裂,含1裂縫最長6公分;顱內出血、大腦胼胝體外傷性重度軸突損傷,無法排除為車禍撞擊倒地所致,此傷勢已足以致死。
至於死者多處骨折,肝臟右葉嚴重破裂,腸繫膜破裂,腹腔內及後腹腔大量出血,較可能為遭輾壓傷勢,雖此傷勢同樣足以致死。但合議庭認為李男酒駕行為與這件車禍事故發生死亡結果間具相當因果關係,因此依照保約除外責任,逆轉判處保險公司免賠,全案仍可上訴。
一審高雄地方法院判決指出,李男民國111年4月3日凌晨2時許騎車追撞停等紅燈的一輛計程車,李男因此彈飛至對向車道倒地,結果遭對向計程車輾過,送醫不治。李男家屬向保險公司申請身故保險金,但公司以案發時李男有酒駕拒絕賠償。
法官認為,李男追撞計程車後彈飛至對向受傷,並不足以致死,實際死因是被另輛計程車撞死,與酒駕無因果關係,據此判決家屬勝訴,保險公司應賠償新台幣200萬元。
- 記者:中央社記者洪學廣高雄7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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