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員訓練脊髓損傷求國賠 二審判消防署賠486萬元

朱姓男子接受消防署教育訓練,實施「堆疊訓練」時,因前方學員摔傷,導致朱男脊髓損傷等,提起國賠訴訟。一審判消防署賠496萬元。二審今酌減看護費,判賠486萬餘元,可上訴。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指出,朱男受傷與堆疊訓練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審酌醫囑休養3個月部分,不得請求看護費用,改判消防署賠償486萬4915元,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朱男於民國107年間考上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消防警察人員類科考試,自108年1月16日到消防署訓練中心報到,參加為期3週的「107年消防特考班預備教育」。

判決指出,108年1月29日下午,訓練中心教育區隊長指示朱男與其他受訓學員實施具有高度危險性的「堆疊訓練」(又稱人形蜈蚣、人體蜈蚣),即由學員排列為一縱隊,每名學員將雙腿置於其後方學員的肩膀及背部,全員以雙手撐起身體至與地面平行。

朱男於實施堆疊訓練過程中,因前方學員疑因體力不支摔落柏油地面,但雙腿仍位於朱男的頭頸部位置,導致朱男頭頸部受到瞬間外力傷害,進而逐漸出現右側肢體無力及麻木等症狀,送醫治療後發現有脊髓損傷及脊髓神經壓迫等傷害。

朱男經過多次手術,接受頸椎椎間盤切除、神經減壓手術等治療,他的傷害被衛生福利部認定為重大傷病,因而領有輕度身心障礙證明。

朱男雖然持續治療,卻仍不能跑、跳、快走,身體左側肢體無冷熱知覺及痛覺、右側肢體運用障礙,無法準確握筆寫字。朱男認為,消防署訓練中心人員未依防護辦法規定,對於堆疊訓練的危險性未盡特別注意義務,顯具有過失,向消防署求償包括醫藥費、交通費、精神慰撫金等合計660萬餘元。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朱男接受堆疊訓練時,因前方學員摔落柏油地面,導致朱男頭頸部受到瞬間外力傷害而受到傷害,堆疊訓練與傷害間有相當的因果關係,判決消防署應賠償朱男496萬餘元。案經上訴,二審由高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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