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縣國中生遭4同學長期霸凌 獲判賠近10萬元

嘉義縣某國中學生去年遭4名同學長期霸凌等傷害,經學校調解道歉,被害人家長提民事賠償,嘉院認為被害人未拋棄民事賠償請求,因此判施暴生及家長需賠近10萬元。可上訴。

據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書,被害學生家長主張,小孩就讀國中,於去年9月20日上午,在教室內遭一名男同學徒手掐住頸部,持續數秒不放,後續又以腳踹腹部,致小孩頸部勒傷、上腹挫傷。其暴力霸凌行為,讓小孩不敢上學,被迫轉學。

另外,暴力霸凌的學生又與其他3名男同學,自去年10月至今年2月間,在教室內,長期以「倭瓜」稱呼被害人,以言語公然侮辱被害人。這4人其中1人又於今年1月15日上午,在教室門口,以肩膀衝撞被害人肩膀,再以手隔著褲子揮擊被害人生殖器,致使受傷。

事後,被害人家長則向這4名學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同時對4名學生的家長請求負連帶賠償責任。

嘉院表示,4名學生家長雖辯稱這起事件經學校安排調解並互相道歉,被害人表示原諒對方行為等語,並提出學校調和報告佐證,但調和協議書內容,被害人並未拋棄民事賠償請求的意思。

嘉院審酌徒手掐住被害人頸部數秒不放,且還以腳踹被害人腹部的學生及其家長需賠償新台幣1萬2000元;4名學生以「倭瓜」故意稱呼被害人,約長達4個月期間,讓被害人備感壓力與難過,經診斷合併憂鬱、創傷後壓力等症狀,4人與其家長需賠償3萬4680元。

另外,以肩膀衝撞被害人,同時以手揮擊被害人生殖器的學生,讓被害人身心感受極大痛苦,因此,與其父母連帶賠償5萬6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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