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空軍中校共諜案更三審 二度減刑遭判12年
前空軍中校樓文卿涉共諜案,高院更三審今天審酌,他赴國外與中共官員見面並提供空軍內部文書,所獲報酬約17萬元不高,案件逾8年未確定,依速審法等減刑,判刑12年,可上訴。
台灣高檢署表示,等收到判決,再研議是否提起上訴。樓文卿10月31日獲交保停押並接受電子手環科技設備監控,今天未到庭聆判。
台灣高等法院更三審判決主文,樓文卿涉犯陸海空軍刑法幫助敵人之間諜活動罪,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8年,未扣案犯罪所得4000美元及新台幣5萬元追繳沒收,可上訴。
根據台灣高等法院公布新聞資料,樓文卿於民國98年7 月間至104年間,任職空軍某單位擔任中校教官,期間受中共間諜、退役的劉姓空軍中校(通緝中)引介至國外與中共官員見面,並提供空軍內部文書(未經核定為機密),幫助劉男從事間諜活動,並獲取報酬。
更三審合議庭表示,樓男否認犯行,但依據卷內事證足以認定他的犯行而不予採信,樓男行為構成陸海空軍刑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後段的幫助敵人之間諜活動罪、現役軍人瀆職罪以及貪污治罪條例收受賄賂罪,從重以幫助敵人之間諜活動罪論罪。
更三審合議庭表示,檢方起訴雖認定樓男交付給劉男的文書,包括經核定為機密的文件,應構成交付軍事機密於敵人罪嫌,但是依權責機關相關函文可知,起訴書所指經核定為機密文件,並非編列在樓男所交付文件章節中,而是單獨存放在管制單位內具保險鎖的公文保密櫃內,且僅能在特定地點進行借閱,可見該機密文件非屬樓男職務上應保管文件,也沒有證據可證明樓男曾借閱該機密文件,此部分不另為無罪諭知。
合議庭認為,樓男為中華民國空軍官校畢業,持續擔任教官,並升至中校官階,受中華民國空軍栽培,本應知保密防諜為軍人最基本常識,對於因飛行任務所配發文書應盡職務上保管之責,竟受中共間諜的利誘,提供不得供第三人閱覽的空軍文件,違反職務幫助間諜從事活動,並收取對價報酬,損及中華民國軍人品操與形象。
更三審考量,樓文卿曾一度坦承犯行,後來才否認犯行的犯後態度,無前科,本案的犯罪動機以及本案所涉及內部文書價值較低,樓男收取的報酬金額非高,情節尚屬輕微,依規定減輕其刑,而且本案犯行自繫屬日起迄今已逾8年未能判決確定,依速審法再減刑,判決12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8年。可上訴。
全案緣於,台北地檢署起訴主張,中國大陸解放軍軍官鎮小江(已另案判決確定)依據大陸中央軍事委員會設立相關部門人員的指示,利用機會認識在軍中服役多年的退役劉姓軍官及民間人士等人,並加以拉攏,進而結識前空軍官校葛姓副指揮官及樓男。
其中,葛男部分,高院一審、更一審及更二審均判無罪,且更二審認定葛男遭調查局不正訊問,供述無證據能力,因檢方未上訴而獲無罪確定。
樓男部分,高院一審及更一審均認為罪證不足,判決無罪,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高院更二審認定樓男赴國外與中共官員見面,並提供空軍內部文書(部分核定為機密)方式幫助劉男從事間諜活動,並獲取報酬,判刑17年。經最高法院二度撤銷發回,案件由高院更三審審理。
台灣高檢署表示,等收到判決,再研議是否提起上訴。樓文卿10月31日獲交保停押並接受電子手環科技設備監控,今天未到庭聆判。
台灣高等法院更三審判決主文,樓文卿涉犯陸海空軍刑法幫助敵人之間諜活動罪,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8年,未扣案犯罪所得4000美元及新台幣5萬元追繳沒收,可上訴。
根據台灣高等法院公布新聞資料,樓文卿於民國98年7 月間至104年間,任職空軍某單位擔任中校教官,期間受中共間諜、退役的劉姓空軍中校(通緝中)引介至國外與中共官員見面,並提供空軍內部文書(未經核定為機密),幫助劉男從事間諜活動,並獲取報酬。
更三審合議庭表示,樓男否認犯行,但依據卷內事證足以認定他的犯行而不予採信,樓男行為構成陸海空軍刑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後段的幫助敵人之間諜活動罪、現役軍人瀆職罪以及貪污治罪條例收受賄賂罪,從重以幫助敵人之間諜活動罪論罪。
更三審合議庭表示,檢方起訴雖認定樓男交付給劉男的文書,包括經核定為機密的文件,應構成交付軍事機密於敵人罪嫌,但是依權責機關相關函文可知,起訴書所指經核定為機密文件,並非編列在樓男所交付文件章節中,而是單獨存放在管制單位內具保險鎖的公文保密櫃內,且僅能在特定地點進行借閱,可見該機密文件非屬樓男職務上應保管文件,也沒有證據可證明樓男曾借閱該機密文件,此部分不另為無罪諭知。
合議庭認為,樓男為中華民國空軍官校畢業,持續擔任教官,並升至中校官階,受中華民國空軍栽培,本應知保密防諜為軍人最基本常識,對於因飛行任務所配發文書應盡職務上保管之責,竟受中共間諜的利誘,提供不得供第三人閱覽的空軍文件,違反職務幫助間諜從事活動,並收取對價報酬,損及中華民國軍人品操與形象。
更三審考量,樓文卿曾一度坦承犯行,後來才否認犯行的犯後態度,無前科,本案的犯罪動機以及本案所涉及內部文書價值較低,樓男收取的報酬金額非高,情節尚屬輕微,依規定減輕其刑,而且本案犯行自繫屬日起迄今已逾8年未能判決確定,依速審法再減刑,判決12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8年。可上訴。
全案緣於,台北地檢署起訴主張,中國大陸解放軍軍官鎮小江(已另案判決確定)依據大陸中央軍事委員會設立相關部門人員的指示,利用機會認識在軍中服役多年的退役劉姓軍官及民間人士等人,並加以拉攏,進而結識前空軍官校葛姓副指揮官及樓男。
其中,葛男部分,高院一審、更一審及更二審均判無罪,且更二審認定葛男遭調查局不正訊問,供述無證據能力,因檢方未上訴而獲無罪確定。
樓男部分,高院一審及更一審均認為罪證不足,判決無罪,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高院更二審認定樓男赴國外與中共官員見面,並提供空軍內部文書(部分核定為機密)方式幫助劉男從事間諜活動,並獲取報酬,判刑17年。經最高法院二度撤銷發回,案件由高院更三審審理。
- 記者: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7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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