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電信假交易損失3400萬 嘉院判前副總等6人緩刑

中華電信嘉義營運處前副總黃男等員工,被控為拓展業務鋌而走險,以虛構採購案將資金借給業者而損失3400多萬元;嘉院今天判處黃男等6人均緩刑並沒收犯罪所得;可上訴。

據嘉義地檢署起訴書,民國105年間,中華電信嘉義營運處擔任副總經理黃姓男子、科長林姓男子、股長林姓男子及業務經理黃姓女子,因業務衰退,為增加營收達到嘉義營運處的績效標準,便組專案小組,與有借貸需求的業者廖姓男子共同創設3筆虛假鋼筋採購案。

嘉檢表示,這3筆虛假鋼筋採購案,由嘉義營運處先向其中2家企業社購入新台幣3400萬餘元的鋼筋,再轉賣予另1家企業社,這3家企業社有2家實際負責人為廖男,另一家為廖男有業務配合的業者張男,其中交易價差約104萬元,則為貸放給業者資金的利息。

不過,業者廖男交付營運處的支票、本票均未兌現,造成中華電信公司重大損失,案經調查局嘉義市調查站於109年7月間搜索、調查,嘉檢於111年2月間依共同詐欺取財等罪嫌起訴。全案於今天宣判。

嘉義地方法院表示,股長林男於準備程序、審理時終能坦承犯行,其餘黃男等5人則分別否認全部或部分犯行;黃男等6人均未與中華電信公司達成和解,也未賠償損失。

嘉院審酌黃男等6人均符合得宣告緩刑要件,並衡酌全案因中華電信公司為拓展業務而使員工鋌而走險,於全國各地皆有相類案件。黃男等6人均因一時失慮犯案,經此偵、審教訓,應能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因此,藉由緩刑附負擔以及違反緩刑規定將入監執行方式,給予某種心理上的強制作用,依刑法規定,均宣告緩刑。

嘉院表示,黃男等4名員工,分別判處1年4個月、1年6個月徒刑,均緩刑4年,各須向公庫支付15萬元至50萬元,以及參加法治教育。廖男、張男分別判處1年6個月、1年徒刑,緩刑4年及3年,各須向公庫支付30萬元、10萬元,及參加法治教育。宣告沒收廖男犯罪所得3400多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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