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男與妻爭吵連2日丟包年幼子女 法院認證據不足判無罪

高雄男與妻爭吵連2日丟包年幼子女 法院認證據不足判無罪
高雄楊姓男子因家庭糾紛連續丟包8歲、11歲子女,檢方以妨害幼童發育罪起訴,高雄地院審理後判決無罪。(圖/示意圖,Unsplash)

[周刊王CTWANT] 高雄市楊姓男子因與妻子發生爭吵,竟連續2日將年幼子女「丟包」,先是在茶藝館獨留妻小,隔日又疑因妻子離家出走情緒失控,要求友人將8歲、11歲的兒女載至前鎮區大樓後離去,導致2名孩童在陌生環境中無助等待數小時。檢方奕妨害幼童發育罪起訴,但高雄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雖行為不當卻未達違法要件,判決楊男無罪。

判決書指出,2024年年1月楊男一家4口原計畫前往岡山區茶藝館用餐,途中因導航指示問題發生爭執。抵達目的地後,楊男情緒失控,竟將妻子與2名年幼子女獨自留在山區茶藝館,自行開車離去。蔡女無助之下聯絡父母,由屏東趕至高雄接回女兒與外孫。

隔日,蔡女請父母將孩子送回鳳山住處,楊男見妻子未歸,再度情緒激動,委託友人將2名子女載往前鎮區某大樓後離去,未交代後續照顧安排。。

姊弟倆在大樓大廳等候期間,先致電母親求助,蔡女表示人不在高雄,隨即聯繫外祖父母前來接應。同時,大樓警衛發現2名孩童神色有異,主動關切並報警處理。警方於當日晚間6時41分接獲通報趕赴現場,先將孩童帶回派出所安置,稍後外祖父母趕至警局將小兄妹接回。

高雄地檢署認為,楊男連續2日以拋棄方式對待子女,行為冷漠且具羞辱意味,可能對孩童心理造成長期陰影,依刑法第286條妨害幼童發育罪起訴。

楊男則辯稱,以為妻子在前鎮區大樓找朋友,因此才將孩子送至該處,並非有意丟棄。

高雄地方法院審理後指出,楊男的處置方式確實不當、值得非議,但2名子女並未處於無自救能力的危險環境,案發地點有警衛執勤,孩童也能主動對外聯繫求援。檢方亦未能提出充分證據證明兒童因此罹患精神疾病或遭受明確心理創傷,行為尚未達刑法「凌虐」的構成要件,因此判決楊男無罪。

判決強調,夫妻情緒爭執與教養衝突不應波及無辜子女,楊男身為父親卻因細故遷怒於孩童,行為雖難以接受,但基於證據不足,無法成立刑責,最終宣判無罪。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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