颱風期間勞工未出勤 勞動局:雇主不得視為曠工或強迫補班

颱風期間勞工未出勤 勞動局:雇主不得視為曠工或強迫補班
考量颱風來襲,風雨可能增強,顧及勞工上班途中安全,勞工是否出勤應以「安全」為重要考量。圖:AI生成

鳳凰颱風逼近,依照「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規定,颱風發生時,如工作地、居住地或上下班必經途中任一轄區首長已通告各機關停止上班,勞工因而未出勤者,雇主宜不扣發工資,亦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勞工如應雇主之要求而出勤,除照給當日工資外,宜加給勞工工資,為確保安全,應提供通勤協助,包括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如勞工依原定上、下班通勤方式有困難,而有搭乘計程車之必要者,應支付其相關費用。


勞動局呼籲,考量颱風來襲,風雨可能增強,顧及勞工上班途中安全,勞工是否出勤應以「安全」為重要考量,如勞工出勤發生危險,雇主必須負擔相關法律責任,亦請關注氣象及停班訊息,以為因應。



本文章來自《桃園電子報》。原文:颱風期間勞工未出勤 勞動局:雇主不得視為曠工或強迫補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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