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公布ICS過渡措施 保險業11/7前申請

金管會公布ICS過渡措施 保險業11/7前申請
金管會今(16)日發布我國保險業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選擇性過渡措施應注意事項,使保險業順利於2026年起適用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圖/NOWnews資料照)

[NOWnews今日新聞] 為接軌2026年保險業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TW-ICS),金管會今(16)日公布ICS過渡措施,主要有7大原則,提供15年過渡時間,讓業者可以補足資本、調整商品與投資。今(2025)年6月30日資本適足率達法定最低標準者,可提出申請適用,除報經金管會核准者外,應於今年11月7日前函報選擇性過渡措施申請書。

金管會推動保險業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在促進監理制度升級及監理理念深化,但因為我國保險業規模、資產配置、商品結構及暴險樣態等差距極大,加上新制度的複雜度遠大於現行制度,以及近期美國關稅導致全球經濟環境的劇烈波動,都增加新制度設計及實施的難度。

為有效解決困難,金管會依循7大原則,包括強化資本原則、務實可行原則、在地化原則、信賴保護原則、公平合理原則、彈性調適原則、風險降低導引原則,建立更嚴謹合理的風險評價與資本要求及過渡執行方案的基礎,以引導業者建立穩健經營文化,同時兼顧市場穩定與保戶信任:

金管會保險局說明,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相較現行風險資本額制度更為嚴格,且風險資本所涵蓋的範圍更加全面,新增多項新興風險,如利率風險、非違約利差風險、長壽風險、解約風險及巨災風險等多項因素;自有資本則因資產與負債的衡量方式均採公允價值評價,對市場波動更加敏感反映保險業經濟實質與經營風險。因此,實施新制有助於引導公司落實資產負債管理、調整商品結構、增強財務體質及強化風險承擔能力,以奠定穩健根基,此原則為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最重要原則。

也由於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的資本要求較RBC制度更為嚴格,雖然有助於提升強化外部投資人與國際評等機構對保險業健全度的信賴,但考量國內業者面臨資本要求上升的挑戰及實質負擔能力,必須兼顧實務可行性,並衡酌國際經驗及鄰近國家具體作法,金管會規劃相關過渡措施,給予保險業者15年過渡期間,使制度落實於我國市場條件之下,達到穩步實施與務實推進的平衡。

金管會歷經6年試算與平行測試,除廣納產、官、學界建議意見,及國際組織提供之方法論及數據外,更進一步以我國實際市場資料與理賠經驗為基礎進行參數校準與假設調整,規劃相關「在地化」措施,使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兼顧本土市場特性,真正落地於臺灣的經營環境,更精準反映我國保險業之經營狀況。

金管會設計合理過渡期與平順轉換機制,使保險業者與保戶維持信任與穩定。就現行RBC制度屬資本適足的保險業者得申請適用過渡措施,並給予15年過渡期間,不會因為新制度銜接而突然導致法定資本不足的狀況,以確保其能順利銜接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維持市場信心。

金管會就申請過渡措施後的資本適足率超過一定基準者,設計5年加速提升資本穩健度的相應措施,以使保險業者審慎評估所需適用的過渡措施,並落實新制度強化資本的監理原則;另就現行RBC制度為資本適足率未達法定標準的保險業者,除應提報具體明確的增資計畫及承諾書,經金管會同意外,不適用本應注意事項。

考量各公司間因商品結構、資產負債管理及財務業務經營狀況之不同,適用各項過渡措施的效果各異,過渡措施應注意事項給予各公司充分的選擇權利,包含各項選擇性過渡措施適用的項目、比率,及淨資產過渡措施適用的新台幣有效契約或過渡措施申請時間均設計彈性機制,使各公司得申請符合自身未來財務業務發展之過渡措施態樣。

金管會亦保有一定之裁量權,可依各公司提報的各項規劃及過去經營狀況,適時調整各公司就各項選擇性過渡措施的申請內容,並得視國內外整體金融情勢變化適時檢討相關規定。

金管會規劃4階段在地化及過渡調適措施,以導引保險業於過渡期穩步提升資本韌性,減少高風險財務操作,以強化保險業因應市場波動的能力,後續亦將規劃資產負債管理改善獎勵措施,引導業者精進財務體質、商品結構、再保運用、風險分散策略、公司治理與內部控管機制。

根據此過渡措施應注意事項規定,保險業為計算過渡期間,即2026年1月1日起至20240年12月31日止的資本適足率,可向金管會申請適用選擇性過渡措施,並以申請1次為原則,申請原則為保險業今年6月30日資本適足率達法定最低標準者,可依過渡措施應注意事項規定,以今年6月30日或9月30日的財務報表及市場資訊為評估基礎向金管會提出申請;至今年6月30日及9月30日資本適足率均未達法定最低標準者,除應檢具具體明確增資計畫及承諾書,經金管會同意者外,不適用過渡措施應注意事項。

此外,保險業擬向金管會申請適用選擇性過渡措施者,除報經金管會核准者外,應於今年11月7日前函報選擇性過渡措施申請書,說明後續申請時程規劃及擬申請項目,並於今年12月15日前檢附經董事會討論通過的選擇性過渡措施申請報告,內容應至少包括選擇性過渡措施選用結果、淨資產過渡措施調整數計算結果、過渡期間採用選擇性過渡措施前後資本適足率及其組成項目的變動分析結果、過渡期間財務狀況模擬情形、保險商品策略規劃、盈餘保留規劃及資本補強措施等。

經金管會核准適用選擇性過渡措施的保險業,應於明年3月31日前,以明年1月1日的財務報表及市場資訊為評估基礎,重新向金管會提報經簽證會計師查核及董事會討論通過的選擇性過渡措施相關指定附表。

過渡期間資本適足率的計算,今年6月30日或9月30日的資本適足率不低於250%者,實施日及過渡期間內各年度資本適足率基準上限為125%;資本適足率低於250%者,基準上限原則為今年6月30日或9月30日資本適足率的50%取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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