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30分鐘增加一位失智人口 南山人壽籲用商業保險補足長照缺口

每30分鐘增加一位失智人口 南山人壽籲用商業保險補足長照缺口
臺灣即將進入超高齡社會,加上近年的少子化趨勢,民眾可能要備妥「孝子保單」,才能老而無憂。身為長期照顧保險市占率第一名的南山人壽分析,長照險理賠前四大原因,分別是腦中風、癌症、意外及失智,占73%以上,其中失智長照隨著被保險人年齡增加,其理賠比率也攀升,65歲以上失智長照理賠案件,占整體65歲以上長照理賠件近38.5%,占率第一,民眾應及早規劃相關準備。

據衛福部資料顯示(註1),臺灣社區65歲以上長者失智盛行率為7.99%,類型前三名依序為阿茲海默型失智症、血管型失智症與巴金森氏症失智症,且失智普及率有隨年齡急速升高的傾向,65歲到69歲的失智盛行率2.4%,80歲到84歲就拉高到16%,85歲以上更升高到23.23%,研究中同時推估民國113年(下同)臺灣65歲以上失智人口已達35萬人,到130年則會增加到68萬人,相當於高齡失智人口正以約每30分鐘一位的速度增加中。

再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112年家庭收支調查報告、勞動部112年移工管理及運用調查統計結果(註2)估算,一旦民眾需要長照,若要請看護,一個月花費約在新臺幣(下同)2萬元到9萬元不等,若入住長照機構則約要3萬元到6萬元,若家人自行照顧,每月薪資收入預估損失4.5萬元左右,再加上照護時的用品、疾病治療費用,數年下來,將可能對一般家庭造成不小的經濟負擔。

為彌補保戶的長照費用缺口,臺灣壽險市場從85年開賣第一張長照險保單(註3),今年已邁入第30年。據壽險公會統計,截至113年6月底,國內長照險有效契約為111.2萬張(註4),以同時間臺灣人口數統計,投保率約為4.75%(註5),隨著政府推動長照計畫,國人對長期照顧的認知與需求增加,投保率亦有逐年增加的趨勢。

南山人壽長年來不斷因應客戶需求,推出各式長照商品,如有基礎型的「南山人壽輕鬆陪伴長期照顧健康保險(FLTC)(註6)」,可作為民眾在政府長照計畫之外的補強保障,一旦符合條款約定之長期照顧狀態或完全失能,合計最高給付15次「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或「完全失能分期保險金」,並豁免保費。

也有具外溢功能的「南山人壽溢路相守2長期照顧保險(HRLTC2)(註7)」,對於體況達標的保戶,提供健康促進增額保障,有助提醒保戶注意維持健康。若符合條款約定之長期照顧狀態或完全失能,本商品給付長期照顧或完全失能一次保險金,先協助支應初期的相關費用,並豁免保費,另提供合計最高15次的長期照顧或完全失能分期保險金,按給付次數單利2%增加,可部分減輕通膨造成的壓力,最後在扣除保單累計已給付的各項保險金後,給付身故或滿期保險金,讓保障規劃更周全,保單針對不同需求的保戶亦設計不同繳費年期與保費費率,除平準保費外,還有降階費率供保戶靈活選擇。

在強化失智保障上,南山人壽亦有「南山人壽輕憶陪伴長期照顧健康保險(HDLTC)(註8)」。據衛福部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註9)及相關市場行情資料,長期照顧機構一位照服員可日間照顧五位一般需長期照顧者,但若是失智需要日間長期照顧者,則是三位失智者就必須配置一位照服員。如果入住養護中心,失智者的照護費用則是一般長照的1.2倍,主要是因為失智者相較於一般行動不便需長照的對象,需要更多的照護與人力,導致長照費用更高,因此「南山人壽輕憶陪伴長期照顧健康保險(HDLTC)」針對符合「認知功能障礙」,將提高為1.2倍給付金額,且本商品另提供輕度失智保險金,可讓保戶便於即早治療,延緩病況,強化對失智的保障。

若是在家照護的長照患者在居家環境上,可能需要改造無障礙空間,如扶手、防滑、降低門檻、走入式浴缸、汽車改造或電動床等,亦有「南山人壽增心陪伴長期照顧保險(一次給付)(PILTC)(註10)」,在被保險人符合長照狀態或完全失能時,保險金整筆一次性給付,協助支應環境改造的一次性大筆開銷,南山人壽建議,這種一次性給付長照商品,可視為「補充包」與其他具長照分期給付的長照商品進行組合,增加保障,讓長照生活更有品質。

================= 未來有備而來=================南山人壽近年接連獲頒亞洲保險業獎的「年度最佳健康保險公司」、「年度最佳壽險公司」,證明南山人壽始終堅持專注於促進保戶健康及擴展專業保險服務。今年將是南山人壽「大步向前的一年」,持續加大及加深服務範圍,在健康議題上設計更多的商品與服務,讓保險不只是事後的理賠,更向前走到事前預防與健康促進,協助及照顧更多保戶,發揮保險業的影響力,2025年南山人壽將站穩壽險健康第一品牌,讓「未來有備而來」。

註:南山人壽提醒,消費者投保前應審慎暸解保險商品之承保範圍、除外不保事項及商品風險。購買以上保險商品仍應留意確認保障範圍和給付方式是否符合自身需求,才能有效發揮保險商品風險轉移的功能。以上詳細商品內容、給付相關規範、注意事項及相關警語,請參閱商品簡介及保單條款,或與南山人壽合作銀行洽詢,亦可電洽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客戶服務中心0800-020-060(地址:台北市信義區莊敬路168號),或至南山人壽企業網站查詢https://www.nanshanlife.com.tw。

註1:https://www.mohw.gov.tw/cp-16-78102-1.html

註2:https://ws.dgbas.gov.tw/Download.ashx?u=LzAwMS9VcGxvYWQvNDY2L3JlbGZpbGUvMTE1MDMvMjMzNjY0LzExMi5wZGY%3d&n=MTEyLnBkZg%3d%3dhttps://www.mol.gov.tw/1607/1632/1633/65922/

註3:https://www.ctee.com.tw/news/20210809700453-430305

註4:https://www.lia-roc.org.tw/storage/uploads/66f3c57cb6ed3.pdf

註5:https://www.ris.gov.tw/app/portal/346

註6:南山人壽輕鬆陪伴長期照顧健康保險(FLTC)保障至保險年齡達95歲之保單年度末給付項目:完全失能分期保險金、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豁免保險費<本保險因費率計算考慮脫退率致本保險無解約金><本保險免責期間為九十日><本保險投保時,致成一至六級失能(不含完全失能等級或長期照顧狀態)之疾病等待期間為三十日>中華民國111年10月1日南壽研字第1110010075號函備查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依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金管保壽字第1110445485號函修正

註7:南山人壽溢路相守2長期照顧保險(HRLTC2)保障至保險年齡達95歲保單年度末給付項目:完全失能一次保險金、完全失能分期保險金、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豁免保險費、滿期保險金、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本保險之健康促進係數僅限投保當時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含)以上者適用><本保險因費率計算考慮脫退率致本保險無解約金><本保險免責期間為九十日><本保險可能發生累積所繳保險費超出身故保險金給付之情形><本保險投保時,致成一至六級失能(不含完全失能等級或長期照顧狀態)之疾病等待期間為三十日>中華民國113年5月11日南壽研字第1130000101號函備查中華民國113年12月21日依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金管保壽字第1130427324號函修正參照保險法第107條之1第1項規定,契約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並依契約有關「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約定辦理。人壽保險之死亡給付及年金保險之確定年金給付於被保險人死亡後給付於指定受益人者,依保險法第一百十二條規定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惟如涉有規避遺產稅等稅捐情事者,稽徵機關仍得依據有關稅法規定或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七條所定實質課稅原則辦理。

註8:南山人壽輕憶陪伴長期照顧健康保險(HDLTC)保障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95歲之保單年度末給付項目:輕度失智保險金、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豁免保險費<本保險之健康促進係數僅限投保當時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含)以上者適用><本保險因費率計算考慮脫退率致本保險無解約金><本保險長期照顧狀態之免責期間為九十日><本保險投保時,致成一至六級失能(不含認知功能障礙初期或長期照顧狀態)之疾病等待期間為三十日>中華民國111年 6 月11日(111)南壽研字第1110000075號函備查中華民國111年12月 2 日依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金管保壽字第1110445485號函修正

註9:https://www.rootlaw.com.tw/LawArticle.aspx?LawID=A040170020012200-1130822

註10:南山人壽增心陪伴長期照顧保險(一次給付)(PILTC)保障至保險年齡達95歲之保單年度末給付項目:完全失能一次保險金、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健康感恩回饋金、二至六級失能豁免保險費、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滿期保險金<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本保險壽險部分保單價值準備金提供健康感恩回饋金,非壽險部分保單價值準備金則不提供><本保險健康險部分因費率計算考慮脱退率,故健康險部分無解約金><本保險免賣期間為九十日><本保險投保時,致成二至六級失能(不含長期照顧狀態)之疾病等待期間為三十日>中華民國113年8月24日南壽研字第1130000135號函備查中華民國113年12月21日依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金管保壽字第1130427324號函修正參照保險法第107條之1第1項規定,契約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並依契約有關「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約定辦理。人壽保險之死亡給付及年金保險之確定年金給付於被保險人死亡後給付於指定受益人者,依保險法第一百十二條規定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惟如涉有規避遺產稅等稅捐情事者,稽徵機關仍得依據有關稅法規定或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七條所定實質課稅原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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