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事會議年底修法防濫訴 教部先發函詳列受理條件

教師團體爭取廢除校事會議,教育部長鄭英耀承諾年底前修法防濫訴。在修法前的過渡期,國教署已於10月1日發函,詳細說明受理條件,須達解聘、不續聘等程度才送校事會議。

教師節連假前,多個教育團體接連透過陳情、記者會、新聞稿等方式發聲,呼籲政府正視濫訴等校園亂象,甚至提出直接廢除校事會議的建議。鄭英耀則致信給全國教師,承諾年底前優化校事會議機制。

鄭英耀今天接受媒體聯訪表示,目前的修法方向是檢討校事會議的分流機制,確立校事會議要處理的只有「不適任教師」;不具名、沒有事證的投訴,以後也會明定不處理。

在正式完成修法前的過渡期,為避免新的濫訴案件,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於10月1日發函中小學(台教授國字第1146003455號),說明現行法規下的處理機制。

函文明確指出,教師所涉案件如果明顯非屬「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第15條第1項第3款和第5款、第16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情形(例如性侵、嚴重體罰、違法等達到解聘、停聘、不續聘程度),就不須依照解聘辦法送到校事會議處理。

函文指出,學校接獲檢舉或得知校園事件後,如果明顯不屬上述法條的情形,「自無須依解聘辦法解聘程序處理」;如果涉及相關情形,則應先了解事情始末,由學校判斷有無「應不予受理情形」,如果情節明顯為達解聘、不續聘、停聘程度,就不予受理。

教育部也提到,如果檢舉投訴沒有具體內容、檢舉人身分無法識別、或是同一事件已有處理過,也應不予受理。

國教署長彭富源今天告訴中央社記者,年底前會完成整套修法,10月1日的函文則是提醒學校,現在就可依照現行法條嚴謹執行,避免學校不分大案、小案,收到投訴一律都送校事會議。函文並提供「受理流程圖」,明定哪些情況、哪些階段免由校事會議決議。

彭富源舉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第9條雖有明定檢舉人未具真實姓名(匿名投訴),應不予受理,但同條仍有一個但書:「但檢舉內容包括行為人及具體行為者,不在此限。」修法將更明確相關規定,並完善配套。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理事長侯俊良表示,根據教育部統計,113年4月17日至114年5月30日間校園投訴共1372件,受理1124件,完成調查769件,最終只有26案達到解聘、停聘程度,占整體投訴案件僅1.9%。

侯俊良以上述數據說明,校事會議處理案件中,真正達到停解聘門檻的比例極低,但學校為此耗費的行政資源與人力卻是天文數字,許多教師在漫長調查中疲於奔命,士氣受到嚴重侵害。建議教育部可先弱化或限縮、再逐步廢除校事會議調查制度。
Google新聞-PChome Online新聞


最新生活新聞
人氣生活新聞
行動版 電腦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