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線明確化嚴打內線交易
為維護資本市場的公正客觀與健全市場的發展,政府特別在2010年5月修改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對內線交易的構成要件採取嚴格的規定,將內線交易的紅線明確化。這些修法能否改變目前內線交易「起訴偏高、有罪判決偏低」的情況,值得後續關注。
內線交易,這個令企業家聞之色變,但是卻是許多股市投資人千方百計想要跟上的方式,不只牽動著股市的起伏,更牽動投資人的情緒,許多投資人千方百計的想要打聽到內線,以便能搭順風車海賺一票。也因此股市中有句名言,那就是「千線萬線不如一線」,而這一線就是內線。
就法律意義而言,法律上所稱的內線交易與一般人所以為的內線交易其實有相當大的不同。就法律而言(例如台灣證交法第157條之1),必須是發行公司的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是公司大股東(持股超過10%)等內部人(insider)以及具有職務相關之便者(如律師、會計師等),獲悉發行公司未公開且足以影響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市價的重大消息後,在該重大消息尚未公開之前,就先於其他投資人利用該重大消息買進或賣出股票或有價證券的行為。
抓小蝦放大魚引民怨
但是台灣投資人由於以散戶居多,因基本研究不足,故以追逐明牌或小道消息為能事,而媒體也投其好,大量報導投信、主力、外資,或是內部人買賣股票的消息,使得各式各樣和交易面有關的消息充斥,再加上投資大眾對內線交易之法律規定並不盡然熟悉,常常將其他違反證交法的行為例如:操縱市場等與內線交易混淆,使得投資大眾對內線交易的認知和法律的規定有落差。
也由於投資大眾有錯誤的認知,往往檢舉信四射,檢察官在接到檢舉信後,若偵查發現有可疑情事,就會進行搜索,使得媒體版面不時出現檢調搜索的報導。另外,被企業界詬病之處,就是檢察官對內線交易不吝於起訴,以致許多台灣知名公司如:中信金、新壽、味全、精英、鈺創、聯電、明碁、力晶等紛紛入列,而在被告中也不乏名人,例如:力晶黃崇仁、聯電洪家聰、友達李焜耀、鈺創盧超群、中信金辜仲諒等。
但是問題卻在於雖然相關起訴層出不窮,但是經法院審理後,絕大多數的案件都被判決無罪定讞,就連眾所矚目的辜仲諒雖被判9年,但是卻並非因為內線交易而被判刑。這種情形,使得許多企業人士對內線交易之規定產生諸多怨懟,認為證券交易法第175條之1的內線交易規定過於寬鬆,以致常發生引君入甕之情事。相反的,對許多投資人而言,則認為台灣內線交易的規範不足,常抓小魚小蝦而放大尾的企業,似有聊備一格,成效不彰的印象。
增訂罰則達赫阻效果
而台灣這種對內線交易兩極的看法,也影響到台灣的形象。例如:瑞士洛桑管理學院的世界競爭力排名(IMD World Competitiveness Yearbook)歷年對台灣所作的國家競爭力評比中,台灣對內線交易的防制,一向是評分最低的項目之一。在此等內外因素交雜之下,內線交易成為證券交易法中最富爭議的問題之一。
不過,由於內線交易涉及資訊不對稱,更使一般投資人處於不利益的地位,為保護投資人,並為維護資本市場的公正客觀與健全市場的發展,因此各國證券法規都對內線交易加強取締,並對違反者加以處罰,而且近年來有更趨嚴厲的態勢,台灣自然也不例外。
為了因應嚴重的股市炒作與內線交易等問題,證券交易法於1988年起,對內線交易行為增訂刑罰,但是20年過去,雖然累積數百件的內線交易起訴案件,最後判決確定有罪案件則不到一成。也正因為內線交易難以定罪,為了達到嚇阻效果,維護市場交易公平,主管機關對於內線交易罪的刑度與罰金均逐步增強,從最初的兩年以下徒刑,修正到三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仟萬至2億元罰金;此外,犯罪所得若超過新台幣1億元,最輕本刑更加重到七年以上,更可併科2,500萬至5億元罰金。若損及證券市場穩定者,還可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雖然內線交易罪的刑度越修越重,罰金越來越高,但是內線交易似乎並未等比降低,反而因為刑罰嚴重,再加上內線交易往往伴隨檢調搜索,迅速攻佔新聞版面,使得業者常因媒體未審即判而先受害,縱使最後無罪定讞,可能也是好幾年之後,也因此對於內線交易的紅線應如何畫清楚,乃成為各方關注的焦點。
實際知悉提供明確準則
2010年5月的證交法修正時,特別著重於如何將內線交易的紅線畫清楚,因此除了將「知悉」重大消息改為「實際知悉」,並將沈澱時間由原來在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或公開後12小時內不得買賣的規定延長到18小時外,金管會也配合修改「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四項重大消息範圍及其公開方式管理辦法」,以提供業者更明確的準則。
更重要的,最高法院在99台上1153(全坤興業案)中,仍維持此立場。在該案中,雖然並無直接證據,但是最高法院仍以董事會開會通知、銀行開戶資料、證券交易開戶基本資料表等間接證據,以及證人證述,認定被告於減資之訊息發布前已知悉訊息並賣出股票之事實,並不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因此實際知悉的要求似乎並不會對目前執法實務有太大的改變。
【完整內容請見《能力雜誌》2010年12月號,非經同意不得轉載、刊登】
內線交易,這個令企業家聞之色變,但是卻是許多股市投資人千方百計想要跟上的方式,不只牽動著股市的起伏,更牽動投資人的情緒,許多投資人千方百計的想要打聽到內線,以便能搭順風車海賺一票。也因此股市中有句名言,那就是「千線萬線不如一線」,而這一線就是內線。
就法律意義而言,法律上所稱的內線交易與一般人所以為的內線交易其實有相當大的不同。就法律而言(例如台灣證交法第157條之1),必須是發行公司的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是公司大股東(持股超過10%)等內部人(insider)以及具有職務相關之便者(如律師、會計師等),獲悉發行公司未公開且足以影響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市價的重大消息後,在該重大消息尚未公開之前,就先於其他投資人利用該重大消息買進或賣出股票或有價證券的行為。
抓小蝦放大魚引民怨
但是台灣投資人由於以散戶居多,因基本研究不足,故以追逐明牌或小道消息為能事,而媒體也投其好,大量報導投信、主力、外資,或是內部人買賣股票的消息,使得各式各樣和交易面有關的消息充斥,再加上投資大眾對內線交易之法律規定並不盡然熟悉,常常將其他違反證交法的行為例如:操縱市場等與內線交易混淆,使得投資大眾對內線交易的認知和法律的規定有落差。
也由於投資大眾有錯誤的認知,往往檢舉信四射,檢察官在接到檢舉信後,若偵查發現有可疑情事,就會進行搜索,使得媒體版面不時出現檢調搜索的報導。另外,被企業界詬病之處,就是檢察官對內線交易不吝於起訴,以致許多台灣知名公司如:中信金、新壽、味全、精英、鈺創、聯電、明碁、力晶等紛紛入列,而在被告中也不乏名人,例如:力晶黃崇仁、聯電洪家聰、友達李焜耀、鈺創盧超群、中信金辜仲諒等。
但是問題卻在於雖然相關起訴層出不窮,但是經法院審理後,絕大多數的案件都被判決無罪定讞,就連眾所矚目的辜仲諒雖被判9年,但是卻並非因為內線交易而被判刑。這種情形,使得許多企業人士對內線交易之規定產生諸多怨懟,認為證券交易法第175條之1的內線交易規定過於寬鬆,以致常發生引君入甕之情事。相反的,對許多投資人而言,則認為台灣內線交易的規範不足,常抓小魚小蝦而放大尾的企業,似有聊備一格,成效不彰的印象。
增訂罰則達赫阻效果
而台灣這種對內線交易兩極的看法,也影響到台灣的形象。例如:瑞士洛桑管理學院的世界競爭力排名(IMD World Competitiveness Yearbook)歷年對台灣所作的國家競爭力評比中,台灣對內線交易的防制,一向是評分最低的項目之一。在此等內外因素交雜之下,內線交易成為證券交易法中最富爭議的問題之一。
不過,由於內線交易涉及資訊不對稱,更使一般投資人處於不利益的地位,為保護投資人,並為維護資本市場的公正客觀與健全市場的發展,因此各國證券法規都對內線交易加強取締,並對違反者加以處罰,而且近年來有更趨嚴厲的態勢,台灣自然也不例外。
為了因應嚴重的股市炒作與內線交易等問題,證券交易法於1988年起,對內線交易行為增訂刑罰,但是20年過去,雖然累積數百件的內線交易起訴案件,最後判決確定有罪案件則不到一成。也正因為內線交易難以定罪,為了達到嚇阻效果,維護市場交易公平,主管機關對於內線交易罪的刑度與罰金均逐步增強,從最初的兩年以下徒刑,修正到三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仟萬至2億元罰金;此外,犯罪所得若超過新台幣1億元,最輕本刑更加重到七年以上,更可併科2,500萬至5億元罰金。若損及證券市場穩定者,還可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雖然內線交易罪的刑度越修越重,罰金越來越高,但是內線交易似乎並未等比降低,反而因為刑罰嚴重,再加上內線交易往往伴隨檢調搜索,迅速攻佔新聞版面,使得業者常因媒體未審即判而先受害,縱使最後無罪定讞,可能也是好幾年之後,也因此對於內線交易的紅線應如何畫清楚,乃成為各方關注的焦點。
實際知悉提供明確準則
2010年5月的證交法修正時,特別著重於如何將內線交易的紅線畫清楚,因此除了將「知悉」重大消息改為「實際知悉」,並將沈澱時間由原來在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或公開後12小時內不得買賣的規定延長到18小時外,金管會也配合修改「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四項重大消息範圍及其公開方式管理辦法」,以提供業者更明確的準則。
更重要的,最高法院在99台上1153(全坤興業案)中,仍維持此立場。在該案中,雖然並無直接證據,但是最高法院仍以董事會開會通知、銀行開戶資料、證券交易開戶基本資料表等間接證據,以及證人證述,認定被告於減資之訊息發布前已知悉訊息並賣出股票之事實,並不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因此實際知悉的要求似乎並不會對目前執法實務有太大的改變。
【完整內容請見《能力雜誌》2010年12月號,非經同意不得轉載、刊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