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保遺屬年金 可以改由公婆請領嗎?

台北賴太太問:我和先生結婚多年,並未生育子女,上個月先生因病過世,公婆除了要求分配先生的遺產外,對於勞保死亡給付,還以我資格不符為由,希望能讓他們請領遺屬年金。

先生是外商公司的高階主管,參加勞保已18年,先生和我同年都剛滿50歲,我是在私人公司上班,月薪五萬多。請問,先生的遺產要跟公婆分嗎?勞保死亡給付真的可以改由公婆請領遺屬年金嗎?有沒有兩全其美的辦法呢?

根據《民法》繼承篇,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繼承的順序,第一是「直系血親卑親屬」,第二是「父母」、第三是「兄弟姐妹」、第四則是「祖父母」。配偶是當然的繼承人,不論哪一順序的繼承人繼承,配偶都可以一同參與分配。

公婆 可分配先生的遺產嗎?
至於分配的比例,依照《民法》的規定「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下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其他繼承人平均。二、與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三、與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四、無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賴先生與太太沒有子女,因此賴太太必須與先生第二順位的繼承人,也就是先生的父母共同分配遺產,而依法令規定,賴太太只能繼承先生遺產的二分之一,另外的二分之一必須分配給公婆兩人。

勞保給付的順序 與遺產分配不同
在勞保死亡給付的部分,除了喪葬津貼外,還可選擇一次給付的遺屬津貼(限在民國九十八年前就曾加入勞保者)或按月給付的遺屬年金。而受領遺屬津貼或遺屬年金的順序與規定,跟遺產繼承不一樣,依《勞保條例》規定,請領的順序為1.配偶及子女2.父母3.祖父母4. 受扶養的孫子女5.受扶養的兄弟、姊妹,而且只要前順序受益人存在時,後順序的遺屬就不得請領。

賴太太是第一順位請領人,有權領取先生的勞保死亡給付,而且這部分的權利並不需要跟公婆分配。若賴太太選擇一次請領遺屬津貼,以賴先生勞保年資十八年(投保年資未滿一年可領十個月遺屬津貼、滿一年未滿二年可領二十個月、滿二年以上可領三十個月),投保月薪是最高一級計算,可一次領到三十個月共一百三十一萬七千元(43,900元×30=1,317,000元)的遺屬津貼,加上五個月的喪葬津貼,合計可領到一百五十三萬六千五百元(43,900元×30+43,900元×5=1,536,500元)的死亡給付。

符合規定資格 才能領遺屬年金
如果賴太太不想一次請領遺屬津貼,想改領遺屬年金的話,以賴先生的條件計算,則每月可領到一萬二千二百四十八元(43,900元×1.55%×18=12,248元)遺屬年金。不過,雖然賴太太是第一順位受領人,但因為遺屬年金設有條件限制,配偶必須符合年滿五十五歲,或年滿四十五歲但月收入不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或有扶養無謀生能力或未成年子女的情況。賴太太現年五十歲月收入五萬多元,目前尚未符合資格,必須等到年滿五十五歲時才能請領。

不過,《勞保條例》又特別規定,如果第一順序受領人(配偶及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第二順序的遺屬(父母)就可以請領遺屬年金給付:1.全部不符合請領條件。2.在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期間死亡。3.行蹤不明或於國外。4.提出放棄請領書。5.3於符合請領條件起一年內未提出請領者。

遺屬年金 可改由公婆請領?
賴太太目前不符請領遺屬年金資格,如果她願意放棄一百三十一萬七千元的遺屬津貼,就可讓公婆請領遺屬年金,而條例規定同一順序遺屬有二人以上,每多一人可加發二十五%,因此,公婆兩人每月共可領到一萬五千三百一十元【43,900元×1.55%×18×(1+25%)=15,310元】的遺屬年金。

不過,賴太太也可在符合請領條件(年滿五十五歲)後的任何時間,隨時提出請領要求,屆時勞保局就必須將遺屬年金改發給賴太太,除非賴太太再婚,否則遺屬年金可領到她身故為止。因此,對於先生的勞保死亡給付,賴太太有下列兩種選擇:

●一次請領三十月遺屬津貼及五個月喪葬津貼,共一百五十三萬六千五百元。
●僅請領五個月二十一萬九千五百元喪葬津貼,讓公婆先請領每月一萬五千三百一十元遺屬年金,等自己年滿五十五歲之後,隨時可向勞保局提出改由自己請領的要求。

遺屬與老年年金 只能擇一請領
最後,有一點要特別提醒賴太太,基於社會保險給付不重複保障的原則,《勞保條例》規定,當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符合失能年金、老年年金或遺屬年金給付條件時,只能擇一請領。因此,如果賴太太選擇請領遺屬年金,未來等她年老要請領自己的勞保老年給付時,就只能請領老年一次給付,不能再申請領取老年年金。
還有,如果賴先生是參加勞退新制的話,也別忘了將賴先生退休金專戶上所累積的一次退休金領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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