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天桃猿前領隊被解僱案 桃園地院判球團應給薪

中職樂天桃猿隊前領隊浦韋青,被控安排樂天女孩私接活動而遭解僱。浦韋青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訴訟,桃園地院日前判樂天應自解僱後至他復職前,按月給付18萬3000元,可上訴。

桃園地檢署與廉政署去年接獲樂天桃猿球團告發,指浦韋青私下安排球團啦啦隊樂天女孩私接商業活動,浦韋青被以違反工作規則解僱後,向桃園地方法院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訴訟。

判決書指出,浦韋青主張,樂天的解僱通知書中,以他因前部屬陳元凱涉犯背信等罪嫌,經桃園地檢署認定犯嫌重大裁定交保、起訴,作為解僱理由。

判決書指出,浦韋青認為,該案在桃檢刑事起訴書中未提及他對公司涉有背信罪嫌,他沒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的重大情節,雙方實為僱傭關係,樂天以違反內部處分將他解僱,行為無效且違法。

判決書指出,浦韋青在收到樂天解僱通知書後,有向桃園市政府勞動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但協商破局;浦韋青認為,即便樂天有正當理由終止勞動契約,也應支付他資遣費、預告期間工資、舊制退休金總計新台幣1024萬8000元。

判決書指出,樂天認為,浦韋青與陳元凱未經公司同意私下安排多名樂天女孩接演活動,涉犯刑法背信罪、損害公司品牌形象,且浦韋青與智林公司郭姓業務部副理謀議,製造門票銷售假象,違反公司工作規則,被依背信、行使登載不實業務文書等罪嫌起訴。

判決書指出,樂天認為,浦韋青未滿55歲,工作未滿25年,不符自請或強制退休條件,亦無退休金請求權,並以符合勞基法規定,主張終止勞動契約為合法。

桃園地院法官審理後認定,浦韋青雖因案交保,但仍不代表確實有犯罪行為,門票銷售實際是包含在贊助商提供的贊助款中,難以認定違反工作規則達情節重大。

判決書指出,根據多人證述,未經公司同意私接樂天女孩商演活動的是陳元凱,陳也證稱這些行銷案件與浦韋青無關,由此難以證明浦韋青知道陳元凱私接商演活動。

法官認為,就算浦韋青對陳元凱監督不力有失職之嫌,公司可依據工作規則對浦採取警告、記小過或記大過處分,除了免職,仍有其他較輕懲戒處分。

法院認為,樂天將浦韋青免職違反比例原則、懲戒相當性及解僱最後手段原則,終止兩造間勞動契約,並非合法,日前判決浦韋青與樂天僱傭關係存在,樂天須自2月6日起至浦韋青復職前,按月給付薪資18萬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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