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人爸爸先走 奶奶身故保險金全賠給姑姑?
王小姐遇到的問題
我奶奶今(一○八)年七月過世,在整理遺物時才發現奶奶有三張壽險保單,受益人都是我父親,但父親在一○四年就因故身亡。奶奶有三個孩子,父親是長子,底下還有二個姑姑,不過奶奶一直都與我們同住。
姑姑告訴我們,說因為我父親已過世,奶奶的遺產就該由她們來處理,也包括保險。後來家裡陸續收到保險公司的信函,我才知道,三家公司都將奶奶的身故保險金均分給二位姑姑。
我把這件事告訴朋友,她介紹我來請教貴基金會的顧問。我想了解保險公司這樣理賠是否合法?我、媽媽和弟弟是否有權要求分配保險金?
中心顧問協助
王小姐遇到的是保單受益人的問題,當初王小姐的父親(以下稱王先生)以母親(即王奶奶)為要、被保險人,向A、B、C三家公司購買壽險保單,三張保單都指定王先生自己為受益人,但王先生卻在一○四年因故過世,而且三張保單之後都未另行指定其他受益人,直到今(一○八)年七月被保險人即王奶奶身故為止。
王小姐的奶奶有三名子女,除了王小姐的父親外,還有二個姑姑,王小姐的父親雖是受益人,但已於一○四年身故,因此姑姑們就以法定繼承人身分,直接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結果三家公司都是將身故保險金均分給二位姑姑。但這樣的理賠方式是否正確?原受益人的子女,即王小姐和弟弟有權要求分配奶奶的身故保險金嗎?
請求保險金時 受益人必須生存
首先來看看《保險法》對於受益人的規定,根據《保險法》第一一○條「要保人得通知保險人,以保險金額之全部或一部,給付其所指定之受益人一人或數人。前項指定之受益人,以於請求保險金額時生存者為限。」第一一二條「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及第一一三條「死亡保險契約未指定受益人者,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從《保險法》第一一○條,確知王先生受益人的權利,已在一○四年他身故當時就喪失,而從第一一三條規定來分析,在王奶奶身故時已無受益人的情況下,保險金就應以被保險人的遺產處理,除非保單條款有其他約定。
保單條款有規定 理賠仍有爭議
大多數的保險公司為了避免理賠困擾,也為了保戶的利益著想,避免讓保險金被列入遺產課稅,所以都在保單條款「受益人的指定與變更」條文中加上「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受益人。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也就是說,直接在保單條款中約定,若發生像王奶奶這種情況時,就以她身故當時的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而且還約定繼承順位及分配比例,都依《民法》繼承編規定處理。
奶奶身故保險金 孫子女有繼承權?
從王小姐提供的資料,承保王奶奶的三家公司,B、C兩家的保單條款有上述的規定,A公司則沒有,但三家都是直接將保險金均分給王奶奶的另外兩個女兒。
其實,不論B、C兩公司依保單條款的約定,或A公司因條款未約定就依《保險法》規定以遺產處理,王奶奶的身故保險金都該給付給她身故當時的法定繼承人,而且應依《民法》繼承編規定處理,關鍵就在於,王奶奶身故當時的法定繼承人是哪些?
根據《民法》繼承編第一一三八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第一一四○條:第一一三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第一一四一條: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從上述條文可知,王奶奶身故時的法定繼承人除了兩個女兒外,已身故長子的兩名子女,根據《民法》代位繼承的規定,也是王奶奶的法定繼承人,可代位繼承其父親的應繼分。據了解,C保險公司的身故保險金是四百八十萬元,若依上述分析,王小姐父親的應繼分是三分之一為一百六十萬元,因此,她與弟弟依法可各獲得八十萬元的保險理賠金。
C公司承認疏忽 已依法給付
本案經中心顧問向C保險公司反應,C公司負責部門經與法務討論後,表示理賠人員當初確認給付對象時,出了一些問題,希望能夠和王小姐姐弟與兩位姑姑當面說明。
但因顧慮兩位姑姑各要被追回八十萬元,可能會有不愉快的場面,於是顧問要求C公司直接將保險金理賠給王小姐與弟弟,兩位姑姑溢領追回的部分,應由C公司自行處理。
在本刊截稿前,王小姐來電感謝並表示已獲得給付,對於A、B兩家公司,因為已理賠的C公司是龍頭公司,所以基金會建議王小姐直接以C公司的處理情況,向另外兩家說明並要求比照給付。
~精彩全文與圖表請詳見11月號(371期)現代保險雜誌,請至各大連鎖書店購買,或 訂閱現代保險雜誌(http://www.rmim.com.tw/news)
我奶奶今(一○八)年七月過世,在整理遺物時才發現奶奶有三張壽險保單,受益人都是我父親,但父親在一○四年就因故身亡。奶奶有三個孩子,父親是長子,底下還有二個姑姑,不過奶奶一直都與我們同住。
姑姑告訴我們,說因為我父親已過世,奶奶的遺產就該由她們來處理,也包括保險。後來家裡陸續收到保險公司的信函,我才知道,三家公司都將奶奶的身故保險金均分給二位姑姑。
我把這件事告訴朋友,她介紹我來請教貴基金會的顧問。我想了解保險公司這樣理賠是否合法?我、媽媽和弟弟是否有權要求分配保險金?
中心顧問協助
王小姐遇到的是保單受益人的問題,當初王小姐的父親(以下稱王先生)以母親(即王奶奶)為要、被保險人,向A、B、C三家公司購買壽險保單,三張保單都指定王先生自己為受益人,但王先生卻在一○四年因故過世,而且三張保單之後都未另行指定其他受益人,直到今(一○八)年七月被保險人即王奶奶身故為止。
王小姐的奶奶有三名子女,除了王小姐的父親外,還有二個姑姑,王小姐的父親雖是受益人,但已於一○四年身故,因此姑姑們就以法定繼承人身分,直接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結果三家公司都是將身故保險金均分給二位姑姑。但這樣的理賠方式是否正確?原受益人的子女,即王小姐和弟弟有權要求分配奶奶的身故保險金嗎?
請求保險金時 受益人必須生存
首先來看看《保險法》對於受益人的規定,根據《保險法》第一一○條「要保人得通知保險人,以保險金額之全部或一部,給付其所指定之受益人一人或數人。前項指定之受益人,以於請求保險金額時生存者為限。」第一一二條「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及第一一三條「死亡保險契約未指定受益人者,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從《保險法》第一一○條,確知王先生受益人的權利,已在一○四年他身故當時就喪失,而從第一一三條規定來分析,在王奶奶身故時已無受益人的情況下,保險金就應以被保險人的遺產處理,除非保單條款有其他約定。
保單條款有規定 理賠仍有爭議
大多數的保險公司為了避免理賠困擾,也為了保戶的利益著想,避免讓保險金被列入遺產課稅,所以都在保單條款「受益人的指定與變更」條文中加上「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受益人。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也就是說,直接在保單條款中約定,若發生像王奶奶這種情況時,就以她身故當時的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而且還約定繼承順位及分配比例,都依《民法》繼承編規定處理。
奶奶身故保險金 孫子女有繼承權?
從王小姐提供的資料,承保王奶奶的三家公司,B、C兩家的保單條款有上述的規定,A公司則沒有,但三家都是直接將保險金均分給王奶奶的另外兩個女兒。
其實,不論B、C兩公司依保單條款的約定,或A公司因條款未約定就依《保險法》規定以遺產處理,王奶奶的身故保險金都該給付給她身故當時的法定繼承人,而且應依《民法》繼承編規定處理,關鍵就在於,王奶奶身故當時的法定繼承人是哪些?
根據《民法》繼承編第一一三八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第一一四○條:第一一三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第一一四一條: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從上述條文可知,王奶奶身故時的法定繼承人除了兩個女兒外,已身故長子的兩名子女,根據《民法》代位繼承的規定,也是王奶奶的法定繼承人,可代位繼承其父親的應繼分。據了解,C保險公司的身故保險金是四百八十萬元,若依上述分析,王小姐父親的應繼分是三分之一為一百六十萬元,因此,她與弟弟依法可各獲得八十萬元的保險理賠金。
C公司承認疏忽 已依法給付
本案經中心顧問向C保險公司反應,C公司負責部門經與法務討論後,表示理賠人員當初確認給付對象時,出了一些問題,希望能夠和王小姐姐弟與兩位姑姑當面說明。
但因顧慮兩位姑姑各要被追回八十萬元,可能會有不愉快的場面,於是顧問要求C公司直接將保險金理賠給王小姐與弟弟,兩位姑姑溢領追回的部分,應由C公司自行處理。
在本刊截稿前,王小姐來電感謝並表示已獲得給付,對於A、B兩家公司,因為已理賠的C公司是龍頭公司,所以基金會建議王小姐直接以C公司的處理情況,向另外兩家說明並要求比照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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