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法院判決案例 看食物中毒的保險理賠

食安風暴再度來襲,從寶林茶室開啟一連串疑似「食物中毒」事件,除了釐清責任歸屬後,由承保公司依約定啟動責任險理賠,而民眾自行投保的意外傷害險,能不能理賠食物中毒?也掀起一波討論。

根據《保險法》第一三一條,「意外傷害,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所致者」。也就是說,意外傷害必須符合「非疾病引起」、「外來性」、「突發性」三大要件。

然而,儘管《保險法》定義看似明確,但實務上因食物中毒致死而和保險公司爭論「是否符合意外險理賠?」對簿公堂的判決,也時有所聞。

吃海鮮食物過敏致死 算不算「意外事故」?
台中一名高姓男子二○○八年和同事到海鮮餐廳聚餐,沒想到用餐完後,高男感覺喉嚨不舒服,送急診就醫後突然呼吸困難、甚至發高燒到三十九度,逐漸喪失意識,最後不治身亡。醫師在死亡證明書記載的死因為「疑似過敏性休克」並勾選「病死或自然死」。事後高男的妻子申請意外險理賠,遭保險公司以「死因非意外」拒絕,高男妻子憤而提起訴訟。

保險公司主張,食物過敏屬於「病死或自然死」,而且食物過敏和被保險人的體質、壓力或氣候環境有關,屬於疾病,不符合意外險理賠的範圍。但法官查閱高男的病歷資料,發現高男有糖尿病併腎臟病,擴大心肌病變,且疑似有冠狀 動脈硬化等病症。

法官認為,導致高男死亡的原因是他生前患有心冠狀動脈硬化及狹窄病變,食用魚類之後出現過敏並引發休克,接著再併發急性心肌梗塞及過敏性喉頭縮、阻塞呼吸道,最後因心因性休克及呼吸衰竭死亡。認為高男死亡兼具「自然疾病」和「食物過敏」雙重原因。

但法官強調,如果高男沒有吃進海鮮、引發食物過敏,就不可能造成最終的死亡結果,所以高男死亡確實符合保單約定「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最終判保險公司須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八年度保險上字第二十八號民事判決)

吃楊桃導致器官衰竭死亡 法官認:非意外身故
不過,都是吃東西引發意外身故。另一起案例,「吃楊桃」引發器官衰竭致死的判決,法官卻有不同見解。

板橋一名蔡姓女子某日食用楊桃後,出現嚴重打嗝、腸胃不適、冒冷汗的情形,隨後便陷入昏迷,被送醫院緊急治療,四個月後身亡。家屬向保險公司申請意外死亡保險金遭拒,決定提告。

蔡女的死亡證明書記載死因為「直接引起死亡原因:楊桃中毒併中樞神經衰弱。先行原因(引起上述死因之疾病或傷害):糖尿病」。法官查閱蔡女病例發現,蔡女患有高血壓、糖尿病、冠狀動脈心臟病等疾病,但由於腎功能未達到明顯障礙的程度,在蔡女並未留意自己可能有腎臟疾病、而醫師尚未有機會主動告知楊桃毒性的情況下,才會造成誤食。

根據國內文獻報告,有腎衰竭或尿毒症等腎功能不全等疾病患者,食用楊桃後即有可能產生腦病變,並導致死亡。因此,法官判定,蔡女因罹有糖尿病合併慢性腎功能不健全等病症在先,誤食楊桃後發生中毒,導致腦病變合併多重器官衰竭而死亡。

也就是說,「楊桃中毒」並非蔡女的直接肇因,而是蔡女本身具有的體內疾病所引發的最終和死亡結果,疾病與死因具有因果關係。判保險公司勝訴,無須賠償意外傷害險死亡保險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保險字第四十八號民事判決)

食物中毒≠外來突發 傷害險、醫療險 缺一不可
由此可見,「食物中毒是否可以啟動意外傷害險」仍依被保險人實際狀況而定,從上述兩則案例來看,雖然都有外來物進入人體,但法官會考量個案體況不同,而做出不同的裁判,不會只因為「食物中毒」就認定符合「外來突發」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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