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高價,自由廉價?─ 談網路共享的價值角力

什麼天大的事,能讓世界最大的知識共享平台「維基百科」關閉24小時進行抗議?當智慧財產的龐大利益卯上資訊自由的桀驁不馴,一場不流血的世界大戰已蓄勢待發……


人人都成為嫌疑犯
想像一下,你是美國的公車司機,從今天起,法律規定你必須檢查所有上車的乘客。不管是冷門時段的一兩個乘客,還是尖峰時段的沙丁魚車廂,你都得徹底搜身,一個不放。如果你發現他帶有任何觸法嫌疑的物品,不管你是否知道那是什麼,你就得拒絕他上車。

萬一檢查不夠詳細,讓可疑物品上了車,但在路上你發現那東西被拿出來──再次強調,你並不確定那東西是否違法──你得立即要持有者下車,並把物品銷毀。否則一旦被舉報,不需要提出證據,你就得立即停業。若是累犯?你就等著坐牢吧!

如果你是乘客,就算沒有帶任何嫌疑物件,你還是得被搜身,並得時時注意其他乘客有無問題──即使你根本無從判斷──否則,只要公車司機坐牢,車子停開,車上所有人的物品都得一起沒收或銷毀,不管觸法與否。

就算你是別國的公車司機,別以為這樣就沒事了。只要你的乘客有人帶著美國政府認定的違禁品,美國法院就有權利阻止任何銀行跟你交易、任何廣告商在你的公車上登廣告。

你還想知道什麼是SOPA(Stop Online Piracy Act)跟PIPA(Protect IP Act)嗎?這就是了。


網路分享威脅了誰?
SOPA與PIPA分別是美國參議院跟眾議院的提案名稱,兩者的架構跟法條類似,字面上是指要阻止線上智慧財產權被「盜取」,或正面一點來說:「守護」智慧財產權。

美國是世界上靠智慧財產權獲得最多利益的國家,有著龐大的出版、電視、電影、音樂、軟體工業;更別說,這年頭幾乎沒有哪個產業不強調獨特設計跟形象。因此,若說有數百萬美國人靠著智財相關產業為生,可能都是低估了。

美國同時也是世界上網路產業最發達、最具蓬勃成長力的國家,以及無數成功網站的發源地:世界最大的搜尋引擎跟廣告商Google、入口網站界的霸主Yahoo!、超過9億使用者的Facebook、顛覆網路書寫習慣的Twitter、完全靠用戶貢獻內容與編輯的最大線上百科Wikipedia、每分鐘增加的影片長度,一個人幾個禮拜也看不完的Youtube……

這些身價上看數千億美元的網路公司或組織所提供的平台,已經徹底改變數億人類的生活方式。它們之所以能存在,就是憑藉不斷使用的網友。網友帶來內容、點閱率、廣告點擊、行銷活動,經由社群的凝聚跟重組,又帶來更多的內容、點閱率……,也正因如此,侵權內容在這些網站上可說到處都是。


連坐圍堵寧錯不放
美國的巨型文化工業視網路為敵人,嚴格一點來說,他們視「無法控制的網友」為敵人。

在你我還得待在電視機前才能看電視、進戲院才能看電影、緊追廣播時段才聽得到最新音樂的時代,文化工業的操盤者可以用簡單模式預測受眾的行為。現在情況大不同了,他們會擔心觀眾直接跳過廣告、跳過付費窗口、而且還跳過時空限制,幾秒鐘就找到志同道合的二次創作者,跟願意欣賞這些二次創作的觀眾。

因此他們推動過多次立法,並從失敗經驗中學習法該怎麼立。該具體規定哪些行為是合理使用,哪些行為是侵權嗎?不,這樣太麻煩了,因為得逐一判斷,還要交由法院裁定。雖然他們不缺律師,但再怎樣也比不上網友的數量啊!

於是他們逆轉了邏輯:從「揪出侵權者」,轉變為「從技術上禁止任何人用文化工業生產的內容做任何可能侵權的行為」。但即使如此步步逼近,依舊沒能扼阻網路上的資訊傳遞,畢竟技術上再怎樣限制,只要是數位格式,都有被破解跟複製的可能,因此才有SOPA與PIPA出現。

這次的立法邏輯更「先進」──或說更「復古」了──與其要大費工夫請律師找出犯罪證據,不如把責任丟給每個網路平台營運者,要他們自行擔保「我的網路使用者沒有犯罪」。假若法案通過,只要使用網路、有上傳資料的行為,部落格服務、臉書、Youtube,乃至於網路服務提供商(例如中華電信),都得負起責任審查你上傳的每個位元,不然他們就會像公車司機一樣被迫停業或斷絕金流。


權「利」戰爭一觸即發
好消息是,這兩個原本極有可能通過的美國法案,都在網民與網路業者的猛烈反擊下暫時進入凍結狀態。壞消息是,其他類似法案持續報到,如以保護兒童免於線上色情內容為名的H.R.1981法案、以及H.R. 3699 研究著作法案等;若是通過,都會嚴重打擊網路言論自由跟資訊分享。

更嚴重的是,許多國家正以美國為模範提出類似的國內立法,包括正在研擬修改著作權法的台灣在內。跨國的協定也蓄勢待發:惡名昭彰的 ACTA (Anti-Counterfeiting Trade Agreement, 反仿冒貿易協定)已經獲得眾多已開發國家簽署,涵蓋範圍更超過文化產業。台灣政府也積極爭取參與。

這些法案背後由同一套邏輯運作:言論或資訊自由很好,但是要照他們的規矩來玩;否則就必須受罰。若說極權國家,如中國等,控制網路言論的方式是由上(政府)至下(商業);美國及台灣的作法就是由下至上,結果其實都是一樣。


網民不能置身於外
難道就一直抗爭、一直反對?沒有一個皆大歡喜的作法嗎?在有能力回答這個最終問題之前,其實跳過了太多得先處理的問題:為何政府要爭先恐後加入跨國協定,卻不先有效告知公民並接受審議?為何政府與國會那麼容易被企業遊說而修法立法?為何主流媒體不深入報導這些事件的利害?

所以,先耐住性子做點功課吧!行政院、經濟部、NCC、立法院的網站都有著作權和網路管理的相關資料。國外組織如EFF電子前鋒基金會,國內組織如台灣數位文化協會,也一直在關心這些議題。在我們的資料取用跟傳播權還沒被沒收之前,趕快保握機會,別讓自己就這麼模模糊糊地被綁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