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利錦祥掏空公司及國庫 林朝鑫判投役50天確定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名嘴林朝鑫於112年在品觀點發表「中鋼內部爆料:聯鋼營造虧空9億內幕」、「中鋼涉掏空王美花約詢翁朝棟」文章,稱「民進黨大老利錦祥…將上市公司當成自家金庫大玩五鬼搬運」,品觀點下架後,林朝鑫又貼在其個人臉書,被利錦祥告上法院,新北地院依散布文字誹謗罪判林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高等法院今(1)日駁回上訴定讞。
林朝鑫是在品觀點發文,指「聯鋼營造公司董事長張修齊,竟以高出原本工程款13億的價金22億元,轉包予民進黨新潮流系大老利錦祥所指定之某民間營造公司,讓聯鋼公司無端損失9億元」、「中鋼集團類似中飽私囊的其他案例層出不窮,其中多起涉及中鋼集團各高層;擔任中鋼集團董事長多年的翁朝棟,還有新潮流大老利錦祥及已辭職的聯鋼營造公司董事長張修齊等人均難逃干係。
報料消息強調,近三、四年來,民進黨大老利錦祥不遺餘力積極向中央反映,力保翁朝棟繼續留任中鋼董座一職,其目的不外乎續行其五鬼搬運伎倆,將上市公司當成自家金庫大玩五鬼搬運,掏空公司及國庫的戲碼,行徑令人髮指」。
利錦祥、張修齊、聯鋼公司認為名譽受損而提告,新北地檢署偵結後依妨害名譽罪起訴。
新北地院認定林朝鑫沒有向當事人聯鋼公司、張修齊、利錦祥查證,依散布文字誹謗罪判林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檢察官認量刑太輕,與林朝鑫都上訴二審。
檢察官上訴意旨稱,被告從事新聞工作多年,本具有專業知識及查證管道,且知悉一般社會大眾會基於對記者專業之期待與信任,竟罔顧其查證義務與社會責任,未善加查證即將爆料者提供之資料直接寫成新聞報導予以散佈,造成告訴人張修齊、利錦祥、聯鋼公司名譽受損,犯後屢屢更易前詞,供述矛盾反覆不一,於原審審理程序終 結前始坦承犯行,徒然浪費司法資源,迄今未與告訴人和解,取得他們諒解,原審僅判處拘役50日,顯屬刑責太輕。
林朝鑫上訴意旨則以其係衝動下所為,對造成告訴人的困擾表示歉意,其承認疏於查證而發表,坦承犯行,請求從輕量刑。
高院合議庭審理認為,綜合全案證據資料,認原審已審酌被告從事媒體工作多年,依其專業智能,應知於撰寫及刊登報導前,應盡其查證義務,依其所查得之證據資料,有理由確信其所為言論為真實之情況下,始予刊載,以免損害他人之名譽。
但其於未盡查證義務之情況下,恣意撰寫、刊登本案足以貶損告訴人名譽之報導,以此方式誹謗告訴人,使他人對於告訴人之人格、聲譽產生負面評價,誠屬不該。
然考量被告無前科之素行,於原審中終能坦承犯行,雖有和解意願,然因與告訴人對和解條件無法達成共識而未能成立和解,並參酌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情節、所造成之損害,及其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告訴人、檢察官及被告所表示之量刑意見等一切情況,量處拘役50日,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其認事用法核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
合議庭綜合全案證據資料,認原審已審酌刑法第57條科刑之一切情狀,就被告 之量刑,係合法行使量刑裁量權,客觀上未逾越法定刑度,且與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無悖,亦無違法或不當之情形,故維持原判決所處刑度。
檢察官上訴意旨所執各事由,均經原審審酌,而被告上訴所稱:已坦承犯行,希望從輕量刑等情,亦已列入量刑因子,與其他量刑因子綜合考量,難謂原判決之量刑有何不當或違法,而有濫用量刑權限或輕重失衡等量刑有所失入之違法或失當之處,所量處之刑度尚屬相當,核屬原審法院量刑職權之適法行使。被告及檢察官上訴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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