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涉收賄推修法、詐領助理費 前立委陳歐珀夫婦貪污起訴求重刑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民進黨前立委陳歐珀遭檢舉在立委任內,收受413萬餘元不正利益替聯興國際物流公司推動「商港法」等相關法案修法、撤銷高雄洲際碼頭公開招募案,並收受租車業者50萬元好處,阻擋交通部「裁量基準」施行,更與妻子徐慧諭等詐領公費助理薪資411萬餘元,並侵占勁宜蘭協會款項,台北地檢署今(28)日依貪污、洗錢等罪嫌起訴陳歐珀夫婦及行賄業者,並向法院求處陳歐珀徒刑8年、7年2月、7年6月,2次洗錢行為各求處徒刑1年、6月;徐慧諭求刑7年2月及1年6月。
至於陳歐珀被控財產來源不明及公益侵占等罪嫌部分,依證人證述及資金清查,難認其所持有帳戶之存款增加與其薪資收入顯不相當,且查無積極證據可資證明其有具體指示侵占勁宜蘭協會款項,且遭侵占款項之後續流向為其妻徐慧諭之私人開銷,犯罪嫌疑不足,為不起訴之處分。
檢方調查,陳歐珀於104年12月某日先向聯興國際物流公司洪姓董事長期約,以每月支付5萬元薪資之不正利益,供陳歐珀聘用洪文宗擔任顧問,自105年1月6日起至109年7月6日止,以「顧問費」名義收受了278萬5922元的不正利益。
期間陳歐珀利用立委身分替聯興公司凍結港務公司編列高雄洲際碼頭公司第2年度經費預算3億8400萬元之5分之1,以撤銷高雄洲際碼頭公開招募案。並要求交通部降低港區土地租金及超受退職金,儘速提出有效體恤民營港埠業者方案及查明碼頭工人歸墊款。
109年3月4日立法院第10屆第1會期交通委員會第2次全體委員會議提出臨時提案,建議交通部將「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貨櫃集散站業」納入紓困方案對象,補貼土地及商港設施租金、管理費,及協助減免原訂「108年土地使用費、建物租金及管理費調漲2%」,合理調整港務公司與民營業者合約中相關費率,之後交通部即將「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貨櫃集散站業」納入紓困方案對象。
為了替聯興公司推動「商港法」第72條等相關法案修法,陳歐珀多次與與交通部航港局局長葉協隆多次以通訊軟體LINE商議,並要求葉協隆於109年12月28日上午8點30分,在陳歐珀國會辦公室向洪姓董事長報告交通部航港局所提之修法方案,以達成商港法第72條修正內容共識。
最後修法方案於109年12月28日立法院第10屆第2會期交通委員會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在陳歐珀擔任該會議主席之情況下,通過商港法第72條修正案,並於110年4月28日公布。陳歐珀就此又收受聯興公司135萬元不法利益。
此外,交通部為解決租賃車業者與計程車長期載客市場重疊及Uber在台灣應以租賃業或計程車管理之紛爭,於107年初,規劃修正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並於107年3月30日發布「小客車租賃業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事件統一裁量基準」,裁罰租賃業者違法攬客行為,並限縮租賃業與Uber合作載客運輸之經營範圍。
陳歐珀收受蕭姓租賃車業者請託,以交通委員會立法委員之身分,召開與其職務有密切關連之協調會以影響、干預交通部之上開裁量基準暫緩施行或修正。陳歐珀於是在107年5月3日在立法院中興大樓101會議室召開「遊覽車客運暨小客車租賃業爭取合理權益案」協調會,以租賃車業者訴求意見作成決議要求交通部應找包括蕭某之租車品保協會開會,及暫緩裁量基準之施行,並函交通部辦理。
蕭姓業者等人為請陳歐珀持續出面幫小客車租賃業者發聲阻止交通部推動運管規則修正案,以現金交付陳歐珀50萬元,陳則指示不知情的妻子及黃姓助理開出之勁宜蘭發展協會收據6張給蕭某等租車業者,營造前開50萬元為捐款公益協會之假象,實際未將該50萬元存入勁宜蘭協會帳戶。
此外,陳歐珀及徐慧諭竟自,竟自101年2月1日起至111年11月30日止,與王姓助理等製作「立法院立法委員自聘公費助理遴聘異動表」,不實記載李姓助理等異動原因(調薪)、生效日期及酬金等資料,經陳歐珀簽名確認後,再將上遴聘異動表提出於立法院,以此方式浮報這些助理之薪資,致立法院承辦人員按月將浮報薪資匯至助理帳戶,助理再將浮報薪資部分以現金領出,作為辦公室零用金,及依被告陳歐珀、徐慧諭指示使用,據此詐取共計411萬2170元之公費助理薪資。
徐慧諭並指示不知情的黃姓助理於107年12月27日、28日及108年1月15日、16日,持勁宜蘭協會之土地銀行帳號臨櫃提款40萬元、10萬元、40萬元、20萬元,旋匯入徐慧諭之華南銀行號帳戶,以此方式侵占110萬元。徐慧諭再將上開侵占所得110萬元,作為支付徐慧諭之南山人壽保險費及住處之電費,而用為徐慧諭之私人用途開銷。
檢察官認為,被告陳歐珀 身為立法委員多年,本應努力貫徹值得國民信賴之政治倫理,從事政治活動,應符合國民期待,公正議事,善盡職責,不損及公共利益,不追求私利,卻為牟取自己不法利益,卻收受聯興國際物流公司洪姓董事長不正利益共413萬5922元,蕭姓租車業者不正利益50萬元,又其利用職務之便,詐領助理費達411萬2170元,上開所為敗壞官箴,違背社會大眾對於公務員執行職務之廉潔、公正、程序透明之要求與期待,而嗣後徒以收受政治獻金置辯 卸責等情,建請法院就收受洪姓董事長、蕭姓業者賄賂及詐領助理費部分別量處有期徒刑8年、7年2月、7年6月。2次洗錢行為各量處徒刑1年、6月。
陳歐珀之妻徐慧諭,竟與陳歐珀共同詐領助理費, 另將匯入勁宜蘭協會之款項侵占入己,建請法院分別量處有期徒刑7年2月、1年6月。陳歐珀的助理洪文宗珀身為國會辦公室特別顧問,竟以此身分收受不正利益,建 請法院量處有期徒刑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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