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棠欠繳管理費11萬3967元管理費 管委會聲請支付命令被駁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藝人隋棠在台北市大直的豪宅,被爆出欠繳管理費達11萬3967元,管委會向台北地院民事執行處聲請支付命令,司法事務官審理後認為,管委會的催告繳納管理費的存證信函沒有寄到隋棠台北市通化街的戶籍地址,而有損害相對人隋棠權益之嫌,裁定駁回。可異議。
隋棠入住大直豪宅迭發爭議,112年因家中安裝地暖設備未施作隔音,被鄰居投訴登上新聞版面,最近又因欠繳主戶管理費,遭管理委員會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
隋棠住處的管理會主張,隋棠持有該棟住宅8樓建物,但是積欠繳管委會管理費共計新台幣11萬3967元,經以存證信函催繳,隋棠仍未繳納,故聲請發支付命令,促其給付。管委會並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管理規約、存證信函影本等資料為證。
法院審理發現,管委會7月23日聲請狀所附催繳存證信函,其上所載收件詳細地址為管委會所在建物地址,並不是隋棠位於「台北市大安區通化街」的戶籍地址;催告繳納管理費之存證信函原則上應以戶籍地址為送達地址,因戶籍法所登記之戶籍地址雖為行政管理所設,戶籍地址並非認定住所之唯一標準,若隋棠有戶籍地以外之居所,通知應以該實際居住地為準。
但是,法院認為,戶籍地址仍不失為認定當事人住所之重要依據,聲請人如主張相對人未實際居住在戶籍地址,而另居他址,自應就此事實負舉證責任,否則無異於任由聲請人自行選擇具法律上效力文書之送達處所,而有損害相對人權益之嫌。
管委會所附向隋棠催繳存證信函是寄到大直的地址,郵政回執亦載明係由聲請人之大廈管理員簽收,蓋用聲請人之管理委員會印並於簽收人之簽名旁記載「管委會。法院認為不能認定相對人隋棠是否實際居住該處,及大廈管理員是否已將催繳函轉交於相對人或其同居親屬而使之知悉。
法院命管委會提出已合法送達相對人戶籍地址的證明文件,但是管委會於今年8月8日陳報狀並未重新提出向相對人戶籍地址寄送之催繳函及回執,亦未提出已將其代收之存證信函轉交相對人之釋明。法院因此認定管委會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命其給付管理費,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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