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請政府認可「部落公法人」並盡速落實 黃仁:回歸原住民傳統部落組織運行機制

【警政時報 包克明/臺北報導】


國民黨平地原住民立委黃仁等朝野立委及南島社區發展協會、台灣原住民權利促進會等團體今(20)日上午聯手舉辦「促請本年度實施部落公法人」記者會,植基於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二項前段所揭示之原住民族權利,要求政府認可部落公法人地位等同現行職業團體、社會團體及政治團體等法人組織,接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促請政府認可「部落公法人」並盡速落實 黃仁:回歸原住民傳統部落組織運行機制
黃仁表示,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條之一規定,為促進原住民族部落健全自主發展,部落應設部落會議。部落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核定者,為公法人。(記者 包克明攝)

黃仁指出,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二項前段所揭示之原住民族權利,係以原住民族整體為單位,所保障者係集體權利而非個別權利,因此,必須藉由原住民族依據各自族群之傳統習慣與文化,確立其集體權利之行使方式,此亦是肯定原住民族部落權利來源之基礎。



促請政府認可「部落公法人」並盡速落實 黃仁:回歸原住民傳統部落組織運行機制
國民黨平地原住民立委黃仁(左1)等朝野立委及南島社區發展協會、台灣原住民權利促進會、排灣族、賽德克、盧凱族議會等團體上午聯手舉辦「促請本年度實施部落公法人」記者會。(記者 包克明攝)

黃仁表示,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條之一規定,「為促進原住民族部落健全自主發展,部落應設部落會議。部落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核定者,為公法人。部落之核定、組織、部落會議之組成、決議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促請政府認可「部落公法人」並盡速落實 黃仁:回歸原住民傳統部落組織運行機制
黃仁(左1)認為,我國的原住民族行政在數度嘗試之後,創造出「部落」、「原住民家戶」兩種新的「權利主體」。(記者 包克明攝)

黃仁強調,台灣光復80多年以來,在現代法治國家統一的行政管制架構與嚴密的法令規範下,原住民傳統部落組織遭受刻意排除與漠視,又未能尊重並考量原住民族之傳統習慣,導致傳統部落組織受到嚴重衝擊,破壞部落族人對於部落之向心力,亦使部落組織制度面臨瓦。


黃仁說,以原住民族文化母體的部落為出發點,將部落認定為基本的自主自決單位,賦與部落公法人地位,以便代表原住民族行使集體權利,實現憲法要求文化多元與政治參與保障之基本價值。


黃仁認為,我國的原住民族行政在數度嘗試之後,創造出「部落」、「原住民家戶」兩種新的「權利主體」,然此兩主體在我國法規中涉及的事務少,賦予的權利也小,至今法律上未明確定義。推動「部落公法人」的腳步可以說已經慢了一大步,亟需迎頭趕上。


黃仁並強調,儘管在兩憲判決中,已提示各原住民族應有決定族人身分、甚至原住民身分的權利,但各部落即使具備類公法人的法律地位,卻並非兩憲判字主張得決定族人或原住民身分的權利主體,即使提出修法建議,決議及執行仍須經由各原住民族。


黃仁指出,因此,在推動《原住民身分法》修法的同時,應一併推動制定讓各原住民族得到有效法律授權的相關法規,並據此推動「部落公法人」地位,成為決定族人或原住民身分的合法權利主體。而「部落公法人」的主管機關亦應比照一般人民團體,在中央及省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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