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士官每年擬增3天「身心調適假」 主官不得拒絕

軍士官每年擬增3天「身心調適假」 主官不得拒絕

國防部近日預告修正《國軍軍官士官請假規則》部分條文,新增每年3天「身心調適假」,以強化軍職人員心理健康與韌性,且規定權責主官不得拒絕核假。針對慰勞假補助規定也作出調整,原先每年請滿7天即可請領補助費,未來將修正為須至少請滿10天才能申請,盼藉此提升假期使用效益。

國防部表示,為營造友善職場環境並提升軍官、士官心理健康韌性,各級主官應提供心理支持,鼓勵官士兵重視自身心理狀態,學習察覺壓力、尋找調適方式,以利身心恢復後能專注投入戰備與訓練工作。為此,參酌《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此次修法特別增列「身心調適假」,每年核給3天,明定權責主官不得拒絕,且無須檢附相關證明,落實官兵心理照護。

修正草案增訂,志願役軍官、士官如有身心調適需求,可請「身心調適假」,每年核給3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天數計算;義務役軍官、士官同樣可請身心調適假,每年亦核給3日,所請日數則由其1年內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及例假日中予以調整核給為事假,兼顧休假彈性與部隊運作需求。

此外,針對志願役軍官、士官因受訓,因受訓導致次年度慰勞假按比例核給的規定,修正草案明確調整「受訓」的適用範圍,改為「於國內外各軍事校班或大專校院受訓超過6個月以上」,僅符合此條件者,次年度慰勞假才依前一年度實際任職月數按比例核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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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針對慰勞假補助費的發放條件,國防部參考公務人員相關規定,修正補助門檻,將原本每年須累計請慰勞假達「7日」才能請領補助,調整為須至少請滿「10日」方得申請,藉此提升休假制度效益,鼓勵官兵實際休假調適身心。(責任編輯: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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