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完成預告程序,將於近期發布
為擴大證券商業務經營範圍,金管會研議修正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管理辦法部分條文,開放證券商辦理具有發行人員工或原股東身分之客戶,認購發行人初次上市、上櫃現金發行新股,或已上市、上櫃公司現金增資發行新股為擔保之借貸款項(以下簡稱認股借貸),相關修正條文已預告期滿,將於近期發布施行。修正重點如下:
一、開放證券商辦理認股借貸業務,以擴大證券業務借貸款項之種類。(修正條文第七條之一)
二、增訂不得受理為擔保品之種類,包含:限制員工一定期間不得轉讓新股或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以及公司員工擇定適用緩課所得稅之股票。(修正條文第九條)
三、配合開放證券商辦理認股借貸業務,修正借貸款項契約書應記載事項,包含現金發行新股不成立時或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時之約定事項。(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四、認股借貸作業事項涉及集中保管作業流程,爰明定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業務操作辦法,應載明證券商辦理認股借貸相關作業,並由證券交易所會同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擬訂。(修正條文第十八條)
金管會表示,本次開放證券商辦理認股借貸業務,將有助於擴大證券商業務經營範圍,提供證券商客戶更多元化之產品與服務;滿足上市櫃公司員工及原股東認購公司現金發行新股之資金需求,以落實普惠金融政策;並可協助上市櫃公司籌資作業順利完成。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
聯絡電話:(02) 2774-7130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一、開放證券商辦理認股借貸業務,以擴大證券業務借貸款項之種類。(修正條文第七條之一)
二、增訂不得受理為擔保品之種類,包含:限制員工一定期間不得轉讓新股或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以及公司員工擇定適用緩課所得稅之股票。(修正條文第九條)
三、配合開放證券商辦理認股借貸業務,修正借貸款項契約書應記載事項,包含現金發行新股不成立時或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時之約定事項。(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四、認股借貸作業事項涉及集中保管作業流程,爰明定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業務操作辦法,應載明證券商辦理認股借貸相關作業,並由證券交易所會同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擬訂。(修正條文第十八條)
金管會表示,本次開放證券商辦理認股借貸業務,將有助於擴大證券商業務經營範圍,提供證券商客戶更多元化之產品與服務;滿足上市櫃公司員工及原股東認購公司現金發行新股之資金需求,以落實普惠金融政策;並可協助上市櫃公司籌資作業順利完成。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
聯絡電話:(02) 2774-7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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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金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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