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將推動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新制,協助壽險業提升避險策略之運作彈性以強化資本

金管會為協助壽險業增加匯率避險策略之運作彈性及強化財務穩健性等,將於「人身保險業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應注意事項」(下稱應注意事項)增訂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新制(下稱新制),俾於壽險業得以較具彈性方式管理匯率風險及避險成本,以達強化壽險業資本健全性之長期目標,前開應注意事項並將於近日修正發布。

本案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新制之重點規範內容如下:

一、壽險業經該公司風險管理委員會審議並呈報董事會通過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新制,新制規定重點包括:(應注意事項第三點之一及發布相關解釋函令)

(一)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之累計上限及沖抵下限:考量新制將提高額外提存及沖抵比率,本準備金須有較適足之水位,以承受較大之匯兌損益波動,爰新制累計上限係以前三年度平均國外投資部位之外匯風險值為計算基礎,所稱外匯風險值係指在95%(VaR 95%)信賴水準下之一年內最大可能之兌換損失,另將沖抵下限調整為不得低於零。

(二)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之提存與沖抵機制:

1、為提高壽險業管理匯率風險之彈性,新制下未避險外幣資產及負債兌換損益之額外提存沖抵比率,由現行50%(或60%)提高至100%;

2、同時為加速厚實本準備金,固定提存之提存比率提高至1.2%(現行為0.6%或0.72%);

3、 另考量新制提供較大之匯率風險管理彈性,爰於新制下刪除現行傳統避險成本提存/沖抵機制。

(三)得申請將特定負債項下準備金轉列至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 配合上述新制,經核准申請採用新制之壽險業,得同時或於未來申請轉列特定負債項下準備金至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項目包括:不動產增值特別準備、責任準備金-營業損失準備、責任準備金-重大事故準備金收回、自願強化提存準備及其他強化提存準備。除不動產增值特別準備外,於扣除所申請負債項下準備金之轉列金額後,以最近一期有效保險契約負債公允價值評估數未有缺口者為限。

二、另不分新舊制,就首次採用 IFRS 17產生對「權益」之有利影響數,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將該有利影響數之一定金額轉列至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應注意事項第三點之二)。

金管會推動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新制,目的為協助強化壽險業長期資本穩健,並提供壽險公司多一項更符合壽險業經營特性的避險選擇,期藉由新制提高固定及額外提存之比例,及將特定負債項下準備金轉列至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等方式,加快本準備金累積速度,使壽險公司具更有實質應對與管理匯率風險的工具,並將每年節省之避險成本長期累積於資本項下,以強化壽險公司財務穩定性及增加壽險業之資本實力,創造財務健全之正向循環。

聯絡單位:保險局財務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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