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31條及第35條修正草案

為配合實務運作需求,並提升資訊揭露品質,金管會研擬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31條及第35條,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放寬大型公司應公告申報非屬關係人交易之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設備之交易標準: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屬公司正常營運行為,考量資訊揭露之重大性原則,爰擬放寬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以下同)500億元以上之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且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其公告標準由10億元提高為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5%以上。

二、放寬大型公司應公告申報非屬關係人交易之取得或處分固定收益投資之交易標準:考量公司為善用其營運資金,有透過投資固定收益商品進行資金調度以提升現金收益率,基於資訊揭露之重大性考量,並衡酌商品風險屬性,爰擬放寬實收資本額達500億元以上之公開發行公司,於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債、普通公司債及未涉及股權之一般金融債券(不含次順位債券)且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其公告標準由3億元提高為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5%以上。

三、配合本準則新增有關實收資本額達500億元之公開發行公司應公告申報標準,爰明定公司股票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10元者,有關實收資本額5%及實收資本額達500億元之計算方式。

金管會表示,此次修正草案除將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該草案之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草案預告公告刊登公報之翌日起60日內,自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law.fsc.gov.tw/)之「草案預告論壇」網頁內陳述意見或洽詢金管會證期局。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

聯絡電話:(02)2774-7232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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