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114年4月25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114年4月28日生效。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無。
貳、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案件
一、114年4月25日生效/核准:無。
二、自行補正案/停止申報生效案/解除申報生效案:無。
參、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第二十三條之三、第二十四條條文。(金管證交字第1140381624號)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交易組 陳科長 聯絡電話:(02)2774-7310
肆、處樺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14年4月25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樺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樺晟公司)負責人魏OO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以下簡稱處理準則)第3條規定。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樺晟公司短期融通資金貸與他人,有貸與期限已逾1年仍未收回之情事,核有違反處理準則第3條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11款及第179條規定,就樺晟公司上開違規行為,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會計審計組 廖科長 聯絡電話:(02)2774-7346
一、預計114年4月28日生效。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無。
貳、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案件
一、114年4月25日生效/核准:無。
二、自行補正案/停止申報生效案/解除申報生效案:無。
參、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第二十三條之三、第二十四條條文。(金管證交字第1140381624號)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交易組 陳科長 聯絡電話:(02)2774-7310
肆、處樺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14年4月25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樺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樺晟公司)負責人魏OO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以下簡稱處理準則)第3條規定。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樺晟公司短期融通資金貸與他人,有貸與期限已逾1年仍未收回之情事,核有違反處理準則第3條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11款及第179條規定,就樺晟公司上開違規行為,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會計審計組 廖科長 聯絡電話:(02)2774-7346
- 記者:金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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