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重要資訊不能僅以口說,仍應以紙本方式充分揭露
公平會於112年8月30日第1664次委員會議決議通過,台雞食品有限公司於招募「淡水台G店養生藥膳」品牌加盟時,未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充分且完整提供「開始營運前購買商品、原物料、資本設備之金額或預估金額」、「加盟營運期間購買商品或原物料費用之金額或預估金額」、「加盟契約存續期間須向加盟業主或其指定之人購買之商品、原物料品牌及規格」及「加盟契約存續期間,資本設備須向加盟業主購買、須購買指定之規格」等4項加盟重要資訊;及以欺瞞、誤導或隱匿「授權加盟店使用商標權之權利內容」致引人錯誤之方式,從事招募加盟行為,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及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處15萬元罰鍰。
加盟行業多元並蓬勃發展,已成為國人創業投資的主要管道之一,加盟業主對於想加盟的人應該事先提供經營所需之加盟重要資訊,使有意加盟者考慮清楚後再作決定。其中加盟開店前及加盟營運期間須向加盟業主或其指定之人購買之商品、原物料、資本設備金額或預估金額、品牌及規格等營業資訊,更是有意加盟者在評估是否要選擇此加盟業主之重要考慮因素。另外,授權加盟店使用商標權之權利內容、有效期限等資訊,則攸關有意加盟者加盟後是否有權使用該商標作為營業表徵,亦是有意加盟者評估是否要選擇此加盟業主之重要交易資訊。而提供加盟重要資訊的方式,可以使用紙本、電子郵件、LINE通訊軟體等方式,提供給想要加盟的人瞭解。
公平會表示,台雞公司為加盟資訊之提供者,為具有營業資訊優勢之一方,卻於招募加盟過程,僅以口述告知開店前及加盟營運期間相關費用預估金額,未充分且完整揭露其所掌握該加盟重要交易資訊,使有意加盟者難據以充分評估加盟營運期間各項經營設備、原物料須支出的費用及其合理性;就授權加盟店使用之商標,卻欺瞞及隱匿涉有商標爭議之問題,不僅妨礙有意加盟者作出正確的交易判斷,也影響有意加盟者的權益,並減少該加盟者可加入其他競爭同業的加盟機會,屬於足以影響交易秩序的欺罔及顯失公平行為,因此公平會處罰鍰15萬元。
公平會呼籲,加盟業主與加盟店是創業的合作夥伴,加盟業主與有意加盟者洽談加盟過程中,應充分溝通並提供完整加盟費用與加盟條件資訊,建立良好的合作關係,為雙方利益共同創造雙贏,以減少加盟交易糾紛。加盟業主應確實遵守「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經營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規定(處理原則詳細內容,請見: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67&docid=11795)
(承辦單位:服務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加盟行業多元並蓬勃發展,已成為國人創業投資的主要管道之一,加盟業主對於想加盟的人應該事先提供經營所需之加盟重要資訊,使有意加盟者考慮清楚後再作決定。其中加盟開店前及加盟營運期間須向加盟業主或其指定之人購買之商品、原物料、資本設備金額或預估金額、品牌及規格等營業資訊,更是有意加盟者在評估是否要選擇此加盟業主之重要考慮因素。另外,授權加盟店使用商標權之權利內容、有效期限等資訊,則攸關有意加盟者加盟後是否有權使用該商標作為營業表徵,亦是有意加盟者評估是否要選擇此加盟業主之重要交易資訊。而提供加盟重要資訊的方式,可以使用紙本、電子郵件、LINE通訊軟體等方式,提供給想要加盟的人瞭解。
公平會表示,台雞公司為加盟資訊之提供者,為具有營業資訊優勢之一方,卻於招募加盟過程,僅以口述告知開店前及加盟營運期間相關費用預估金額,未充分且完整揭露其所掌握該加盟重要交易資訊,使有意加盟者難據以充分評估加盟營運期間各項經營設備、原物料須支出的費用及其合理性;就授權加盟店使用之商標,卻欺瞞及隱匿涉有商標爭議之問題,不僅妨礙有意加盟者作出正確的交易判斷,也影響有意加盟者的權益,並減少該加盟者可加入其他競爭同業的加盟機會,屬於足以影響交易秩序的欺罔及顯失公平行為,因此公平會處罰鍰15萬元。
公平會呼籲,加盟業主與加盟店是創業的合作夥伴,加盟業主與有意加盟者洽談加盟過程中,應充分溝通並提供完整加盟費用與加盟條件資訊,建立良好的合作關係,為雙方利益共同創造雙贏,以減少加盟交易糾紛。加盟業主應確實遵守「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經營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規定(處理原則詳細內容,請見: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67&docid=11795)
(承辦單位:服務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 記者:公平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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