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商品有專利權刊登廣告,仍要注意是否持續有效以避免違法喔!

獲有專利的商品,相較其他未獲得專利的商品更具獨創性、新穎性、進步性,且受專利法之保障,消費者自然會對該商品抱持更高的信任度,進而吸引消費者注意並影響其作出購買的決定。
公平會於本(4)日第1716次委員會議通過,東森公司及富達康公司於ETMall東森購物網站銷售「【寢室安居】中鋼彈簧4D空調工學獨立筒枕」商品,廣告刊載「彈透性枕專利書」文字及「新型第M451075號」專利證書圖片,予人印象為該商品取得「新型第M451075號」專利證書而且持續有效,但該專利證書卻已於109年4月21日消滅。富達康公司及東森公司卻於該專利消滅後至112年10月26日,廣告仍持續宣稱「彈透性枕專利書」文字及「新型第M451075號」專利證書圖片,致消費者誤認該商品之專利證書仍屬有效,與事實不符,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考量廣告期間銷售數量甚少,且該商品確實曾具有專利,並於知悉商品宣稱未妥立即撤除廣告,違法情節尚屬輕微,故決議不處罰鍰並去函警示。
公平會再次呼籲,業者於銷售具有專利證書之商品時,應隨時檢視廣告內容是否與事實相符,以免觸法受罰。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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