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一送一」之廣告宣稱與事實不符 公平會開罰
公平會於本(22)日第1736次委員會議通過,毅達創意實業有限公司於網站銷售「La glow 深層修護嫩足霜」,廣告宣稱「買一送一」,實際價格並非買一送一而與事實不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毅達公司5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毅達公司在「Laglow樂葛珞」臉書粉絲專頁及La glow品牌網站銷售案關商品,廣告宣稱「買一送一」,整體予人印象為交易相對人在該促銷活動期間,得以商品單入售價購買到二件商品,但該商品單入原價為890元,宣稱「買一送一」價格卻為1,299元,與廣告宣稱之事實不符,足以引起一般大眾對案關商品價格產生錯誤認知或決定的疑慮,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提醒,廣告宣稱「買一送一」之價格或數量優惠為影響交易相對人作成交易決定的重要因素,業者除在刊載廣告前確認廣告價格之正確性,在廣告刊載期間也應該要善盡查證的責任,並且調整修正自身商品廣告內容,以免觸法。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公平會表示,毅達公司在「Laglow樂葛珞」臉書粉絲專頁及La glow品牌網站銷售案關商品,廣告宣稱「買一送一」,整體予人印象為交易相對人在該促銷活動期間,得以商品單入售價購買到二件商品,但該商品單入原價為890元,宣稱「買一送一」價格卻為1,299元,與廣告宣稱之事實不符,足以引起一般大眾對案關商品價格產生錯誤認知或決定的疑慮,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提醒,廣告宣稱「買一送一」之價格或數量優惠為影響交易相對人作成交易決定的重要因素,業者除在刊載廣告前確認廣告價格之正確性,在廣告刊載期間也應該要善盡查證的責任,並且調整修正自身商品廣告內容,以免觸法。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 記者:公平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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