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會同意福懋公司等6家事業申請聯合合船進口黃豆
公平會於114年8月18日第1765次委員會議通過,依公平交易法第15條第1項但書第5款及第16條第2項規定,准予福懋油脂股份有限公司、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福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中聯油脂股份有限公司、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及長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等6家業者申請合船進口黃豆聯合行為許可,許可期限自114年9月1日至119年8月31日止。
福懋公司等業者為合船進口黃豆,前曾向公平會申請聯合行為例外許可並經該會附加負擔予以許可,後續於許可期限將屆前亦多次向公平會申請延展許可期限。本次福懋公司等業者於原許可期限屆期後欲變更參與業者名單,爰依公平交易法15條第1項但書第5款規定,重新申請聯合行為例外許可。
公平會認為,本次福懋公司等6家業者申請黃豆合船進口可提高參與業者的運費議價能力,且合船進口數量占我國總進口量比例不高,市場上亦有其他合船組或進口業者相互競爭,參與業者有誘因將節省之成本反映在售價上,進而使相關經濟效益得以擴散至消費者;且經綜合評估,合船進口可使相關業者增加國際運費議價能力,掌握原料供應,對於維持下游產業鏈供貨及國內急迫偶發性市場需求有所助益。
公平會認為本合船進口黃豆聯合行為有益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准予附加負擔許可。附加負擔內容如下:
一、申請人不得利用本許可從事其他聯合行為,或無正當理由拒絕他事業加入本聯合行為。本聯合行為主體變動並應報經公平會備查。
二、申請人不得利用本許可限制任一申請人自由決定其合船進口之數量,或禁止任一申請人自行採購進口。
三、申請人應將本聯合行為之執行情形,包括每船次各進口人之登記採購量、實際採購量、採購裝船期及採購價格、裝貨船開航日期及抵達我國港口日期,各申請人每月進口量、加工量、銷售量、庫存量等資料,按季函報公平會。
(承辦單位:製造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福懋公司等業者為合船進口黃豆,前曾向公平會申請聯合行為例外許可並經該會附加負擔予以許可,後續於許可期限將屆前亦多次向公平會申請延展許可期限。本次福懋公司等業者於原許可期限屆期後欲變更參與業者名單,爰依公平交易法15條第1項但書第5款規定,重新申請聯合行為例外許可。
公平會認為,本次福懋公司等6家業者申請黃豆合船進口可提高參與業者的運費議價能力,且合船進口數量占我國總進口量比例不高,市場上亦有其他合船組或進口業者相互競爭,參與業者有誘因將節省之成本反映在售價上,進而使相關經濟效益得以擴散至消費者;且經綜合評估,合船進口可使相關業者增加國際運費議價能力,掌握原料供應,對於維持下游產業鏈供貨及國內急迫偶發性市場需求有所助益。
公平會認為本合船進口黃豆聯合行為有益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准予附加負擔許可。附加負擔內容如下:
一、申請人不得利用本許可從事其他聯合行為,或無正當理由拒絕他事業加入本聯合行為。本聯合行為主體變動並應報經公平會備查。
二、申請人不得利用本許可限制任一申請人自由決定其合船進口之數量,或禁止任一申請人自行採購進口。
三、申請人應將本聯合行為之執行情形,包括每船次各進口人之登記採購量、實際採購量、採購裝船期及採購價格、裝貨船開航日期及抵達我國港口日期,各申請人每月進口量、加工量、銷售量、庫存量等資料,按季函報公平會。
(承辦單位:製造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 記者:公平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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