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望安鄉長貪污案 許賢德涉收賄280萬澎檢起訴

澎湖縣望安鄉長許賢德涉收賄案,藉核錄清潔隊員職缺人事,收受賄款共新台幣280萬元,澎湖地檢署今天偵結,依貪污等罪嫌起訴,全案移至澎湖地方法院進行審理。

澎湖地檢署指出,目前羈押中的許賢德自民國103年12月25日起至107年12月24日止及111年12月25日起擔任澎湖縣望安鄉長,自104年起辦理清潔隊員職缺人事,依職權核錄許女與王姓丈夫、陳姓父子、王姓父女與郭姓女子人事,分別收賄80萬、40萬、60萬及100萬元,總共收受280萬元賄款。

另外,在公所擔任行政課許姓辦事員負責辦理採購、經費核銷業務期間,於東吉啟明宮廟會活動辦理「東吉村村民座談會暨環境保護宣導活動」及東安等7村「村民座談會暨營造優質健康生活活動」等28場次活動時,藉購辦物品舞弊詐得19萬7740元,歷經近4個月偵查終結,今天將許賢德提起公訴;許姓2人與王姓、李姓等涉刑法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均認以緩起訴為適當,應向公庫支付2至5萬元不等緩起訴處分金。

澎湖地檢署指出,許賢德作為澎湖望安鄉2屆鄉長,竟利用其身分索求賄賂中飽私囊,更利用執行公益計畫採購機會貪瀆舞弊,嚴重戕害公務體系廉潔性;其中「購辦物品舞弊」部分,始終矢口否認犯行,並推諉許姓課員,犯後態度難謂良好等情況下,量處適當之刑;至於許姓課員,審酌其所為誠屬不當,但鄉長交辦事項難以違抗,且坦承犯行,並對案情偵查提供相當程度助益等情狀,量處適當之刑。

至於,許女與王姓丈夫、陳姓父子、王姓父女與郭姓女子等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行賄罪,均認以緩起訴為適當,應各向公庫支付緩起訴處分金10萬元。

澎湖地檢署偵辦許賢德涉嫌收賄等案,是在去年12月由檢察官林季瑩指揮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向澎湖地方法院法官核發搜索票,至望安鄉公所等17處執行搜索,並傳喚許等相關及證人共27人到案;其中許賢德羈押禁見,澎湖縣政府指派縣府參議洪棟霖代理望安鄉長迄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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