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警誤認通緝犯毆人案已調解 二審宣告緩刑3年

新北三重翁姓員警誤認通緝犯並毆打黃姓民眾案,一審判翁男5月徒刑與10天拘役,二審今天審酌翁男無前科,雙方調解成立,仍判原刑度,宣告緩刑3年,須依調解內容履行。可上訴。

全案緣於,新北市警察局三重分局永福派出所翁姓警員於民國111年9月20日晚間在竹圍街附近追查通緝犯時,誤認黃男為李姓通緝犯而上前查捕,當時翁男沒穿警察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直接以手搭在黃男肩膀,再出手推人後,雙方爆發拉扯並跌至機車堆中。

後來支援的江姓員警到場協助翁姓員警壓制黃男後,翁男明知黃男已無反抗能力,仍徒手攻擊黃男臉部、身體,再以辣椒水噴灑黃男眼睛,致黃男受有頭部鈍傷合併擦挫傷、胸口挫傷、右眼瞼下2公分撕裂傷等傷害,期間翁姓員警並以台語髒話辱罵黃男。翁姓員警將黃男帶回派出所後,要將黃男帶到廁所沖洗眼睛但被拒絕,翁男仍強力拉扯黃男手銬,拖拉黃男去廁所。

翁男與黃男案發後互告傷害,檢察官偵查終結後,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犯傷害、公然侮辱、強制罪等罪嫌起訴翁男,另依傷害罪嫌起訴黃男。

一審新北地方法院以違反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權力、機會故意犯傷害罪及強制罪,判決翁男5月徒刑與10天拘役,5月徒刑不得易科罰金。黃男被訴傷害無罪。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今天認定原審判決並無違誤,但考量翁男無前科,在一審判決後已與黃男調解成立並依約給付中,黃男也表達同意緩刑,因認翁男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宣告緩刑3年,命翁男須依雙方調解內容履行。全案可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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