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英業達員工涉洩營業秘密判刑 仁寶電腦判罰20萬元

江穎範等前英業達員工等3人涉嫌跳槽仁寶電腦並洩漏英業達營業秘密,台北地檢署起訴3人及仁寶電腦。台北地院今天判決江等3人2年6月至6月不等,仁寶電腦罰金20萬元。可上訴。

全案緣於,江穎範等前英業達員工涉嫌跳槽仁寶電腦並洩漏英業達營業秘密,台北地檢署起訴3人後,認為仁寶公司為使伺服器業務有顯著成長,以高薪挖角江穎範、朱俊豪於106年9月到中國大陸廠任職,未盡力防止江男等受僱人洩漏英業達營業秘密,依涉違營業秘密法起訴仁寶電腦。

台北地院合議庭指出,江穎範洩漏英業達公司營業秘密12次、朱俊豪洩漏英業達公司營業秘密1次,吳忠輝則侵害英業達公司著作財產權1次,仁寶公司因其受僱人江穎範、朱俊豪有侵害著作財產權犯行,應負併罰責任。

台北地院判決指出,被告江穎範、朱俊豪、吳忠輝擅自洩漏英業達公司營業秘密或侵害著作財產權,犯後均否認犯行,未與英業達公司達成和解,審酌他們侵害法益的次數與嚴重程度、薪資所得、先前均無犯罪前科等,依營業秘密法的明知他人持有擅自重製的營業秘密而洩漏罪,判江穎範2年6月徒刑。

同案被告,朱俊豪犯營業秘密法的明知他人持有擅自重製的營業秘密而洩漏罪,判刑1年4月;吳忠輝犯擅自以重製的方法侵害他人的著作財產權罪,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

台北地院指出,仁寶公司雖依法應併罰而科以罰金,但依卷內資料,未見仁寶公司暨其代表人或相關主管有明示、默認或唆使江穎範、朱俊豪實施侵害著作權的行為,本件為江穎範、朱俊豪的個人行為,因此依受僱人因執行業務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罪,共2罪,判仁寶公司應執行罰金20萬元。可上訴。

另一方面,合議庭審酌江穎範、朱俊豪、吳忠輝侵害營業秘密或侵害著作財產權部分,因英業達公司所提證據並無從使法院合議庭形成侵害營業秘密、著作財產權數額的心證,因此合議庭依法酌定賠償數額。

北院酌定,江穎範、朱俊豪、吳忠輝應分別賠償英業達公司320萬元、30萬元及10萬元,另江穎範、朱俊豪、仁寶公司應刪除判決主文指定的營業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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