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綱維電子腳鐐違規遭羈押 聲請具保停押遭駁回

遠東航空董事長張綱維涉掏空遠航,一審判決合計15年,並加裝電子腳鐐防逃。二審高院認為他屢次科技監控違規涉逃亡,裁定羈押。張綱維日前聲請具保停押被高院駁回。

台灣高等法院今天表示,張綱維主張,他持有的科技監控個案手機於拘提當天當機,未接收到訊號,且疏於注意科技監控中心來電,不知身處收訊不良地點,並非故意違規。

張綱維表示,即便有違規情事,也是因與幼子聚餐或照料行動不便、病重的母親,並無惡意規避監控,且他在境外無人脈、資產,也未持有其他國家護照或居留證,無逃亡的可能,請求以其他強制處分替代羈押。

高院認定,張綱維違規情節重大,加上一審遭重判,有逃亡之虞,考量其具相當資源及商業人脈,且曾在限制住居戶籍地期間,擅自遷居他處,經檢方詢問才告知,另曾提領大額現金、將名畫等財產轉移至親友住處,以躲避債權人討債等隱匿行蹤及資產行為,據此駁回聲請,維持羈押。

全案緣於,張綱維被控侵占遠航公司款項,並藉由合庫遠航貸款案將樺福集團旗下公司本息移轉給遠航等。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依業務侵占、背信、違反商業會計法、民用航空法等罪,判處張綱維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14年徒刑,得易科罰金部分1年徒刑。

一審宣判後,合議庭針對張綱維的強制處分則裁定加裝電子腳鐐,且不得接近機場、港口、海岸線,但到派出所報到的次數改為每週三報到1次。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二審期間,合議庭接獲科技監控中心通報張綱維屢次科控違規,4月2日拘提張綱維到庭訊問。二審合議庭認為張綱維涉逃亡,裁定羈押。張綱維聲請具保停押,高院5月19日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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