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怡君涉貪起訴續押抗告 高院自為裁定交保科控

士院審理民進黨北市議員陳怡君涉詐領助理費、收賄案,裁定陳女延長羈押禁見2月,陳女不服提抗告。高院今天開庭,自為裁定陳怡君以新台幣100萬元交保,接受科技設備監控8月。

台灣高等法院合議庭表示,陳怡君涉犯重罪,犯罪嫌疑重大,檢方起訴後,證據應視為蒐集完成,除非有勾串具體事證,法院則不應以串證為由羈押;雖陳怡君、張惠霖仍有逃亡之虞,但應有替代處分措施取代羈押禁見。

合議庭表示,陳怡君抗告有理由,原裁定有違誤,據此撤銷原裁定,自為裁定陳怡君以100萬元具保,張惠霖50萬元具保,均限制住居、出境、出海,並均須接受科技設備監控8月。

法界人士表示,依照刑事訴訟法第407條規定,提起抗告,應以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而上級法院就抗告程序,因其具有時效與急迫性,通常採書面審理,比較少採實體審理。

此外,刑事訴訟法第413條規定,抗告法院認為抗告有理由者,應以裁定將原裁定撤銷;於有必要時,並自為裁定。

資深法官表示,自為裁定的例子並不少見,例如涉掏空幸福人壽的前董事長鄧文聰,一審被判處28年徒刑,案件上訴二審後,高院曾以其身體疾病為由,裁定3.5億元交保,經檢方抗告後,最高法院自為裁定不准交保。

全案起於,士林地檢署起訴指出,陳怡君與其公費助理即辦公室主任張惠霖,涉嫌於民國107年底起利用3名親友名義詐領公費助理補助款,共計詐領384萬餘元,並將款項用於繳房租、買股票等私人用途。

此外,陳怡君、張惠霖涉嫌於112年8月起至今年2月,以顧問費名義收受建商胡偉良、高明義賄賂70萬多元,並利用議員職權先後向台北市政府要求加速辦理建案建照、行道樹移植等事宜。

士檢將案件移由士院審理,由於陳怡君、張惠霖在押,士院仍認為陳、張等人有勾串之虞,裁定陳怡君、張惠霖自9月3日起延長羈押禁見2月。案經陳怡君等人抗告,高院今天做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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