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口湖鄉長林哲凌向光電業者索賄 二審仍判10年

無黨籍雲林縣議員林哲凌被控在口湖鄉長任內向光電業者索賄,一審遭雲林地院判刑10年、褫奪公權8年;二審的台南高分院認為林男辯解不足採信,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可上訴。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今天發布新聞稿指出,林哲凌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雲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8年,林哲凌不服提起上訴,經台南高分院合議庭審理後,判決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台南高分院判決表示,原審就被告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以及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均事證明確,審酌被告位居鄉長職位時,竟利用職位關係向廠商索賄收賄,破壞人民對國家機關的信賴,損及國家利益,廠商因此須付出額外鉅額成本。

判決指出,被告始終否認犯行,難認犯後態度良好,合議庭認為原審量刑允當,原審就被告所犯貪污治罪條例部分,併宣告褫奪公權8年,未扣案犯罪所得新台幣400萬元諭知沒收、追徵,均符合法律規定,應予維持,被告上訴否認犯行的辯解不足採信,因而駁回上訴,此件仍可上訴。

雲林地方法院判決表示,光電業者於民國106年間要在口湖鄉施作工程,當地村長及居民多次向口湖鄉公所及雲林縣政府陳情,指業者施工過程破壞周邊道路、居民土地、影響養殖漁業,甚至發動抗爭阻擋施工、要求鉅額賠償。

為求工程順利進行,光電業者透過黃姓女子向林哲凌表達有意願支付新台幣350萬元擺平民眾陳抗。林哲凌指示黃女居中協調處理,簽立不實的工程顧問委任合約,假造成本支出名目,製作不實的發票,企圖掩護資金流向,事後將現金分給部分陳抗居民。

另一家光電業者在民國109年拜會林哲凌,並表達需要鄉公所多協助,也擔心建照相關程序有拖延,林哲凌再度透過黃姓女子充當白手套索賄,最後雙方達成400萬元的合議,並將現金交給林哲凌。

雲林地院合議庭認為,鄉公所內是分層決行,可是林哲凌作為鄉長時,對於鄉內的政務有最終決定權力,尤其是林哲凌與光電業者代表會面後,就透過黃姓女子拿取金錢,而光電業者也順利拿到建照並核准開工,因此認定有對價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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