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島受刑人1月間越獄脫逃遭逮回 再增3個月刑期
台東綠島監獄王姓受刑人今年1月間將管理員反鎖倉庫脫逃,因寒冷返回監獄頂樓躲藏被逮,台東地院依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有期徒刑3個月。
台東地方法院判決書表示,王姓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入監服刑,今年1月6日下午2時20分與吳姓受刑人及廖姓管理員一同至水電材料倉庫拿取材料。
因見倉庫與聯外鐵門距離僅約30公尺,且無架設刺流網、電子圍欄等防逃措施,將倉庫鐵門鎖上後獨自脫逃,直至當日晚上9時40分許,因後悔逃獄,自行返回綠島監獄。
台東地方法院表示,王姓受刑人因心繫家人而脫逃,且將被害人2人反鎖於倉庫內,剝奪他人行動自由,對於監獄執行受刑人管理致生相當程度危害,損及國家公權力行使,造成社會民眾對於治安秩序產生不安,所為實有不該。
法院表示,王姓受刑人所為,犯刑法第161條第1項之脫逃罪及第302條第1項之私行拘禁罪,從一重處斷。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王男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
台東地方法院判決書表示,王姓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入監服刑,今年1月6日下午2時20分與吳姓受刑人及廖姓管理員一同至水電材料倉庫拿取材料。
因見倉庫與聯外鐵門距離僅約30公尺,且無架設刺流網、電子圍欄等防逃措施,將倉庫鐵門鎖上後獨自脫逃,直至當日晚上9時40分許,因後悔逃獄,自行返回綠島監獄。
台東地方法院表示,王姓受刑人因心繫家人而脫逃,且將被害人2人反鎖於倉庫內,剝奪他人行動自由,對於監獄執行受刑人管理致生相當程度危害,損及國家公權力行使,造成社會民眾對於治安秩序產生不安,所為實有不該。
法院表示,王姓受刑人所為,犯刑法第161條第1項之脫逃罪及第302條第1項之私行拘禁罪,從一重處斷。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王男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
- 記者:中央社記者盧太城台東縣18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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