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士官兵涉共諜案二審最重判7年後 延押2個月

總統府維安前憲指部士官賴重宇、黎育爾、林裕凱及前國防部士兵陳文豪涉收賄洩密中國,二審判處5年10月至7年不等刑期後,日前審酌仍有羈押必要,裁定10月2日起延押2個月。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裁定指出,4人於8月2日羈押期限期滿,已於9月23日、24日就應否延長羈押,訊問4人,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辯護人意見。

其中,林裕凱的辯護人主張,林裕凱現已無與中國情資人員聯繫方式,沒有再與對方聯絡或接受資金資助逃亡的可能,已無逃亡可能。

高院審理認為,4人於二審高院審理時均坦承犯行,並陳述僅就原審量刑部分提起上訴,二審在8月14日判決,僅黎育爾改判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7月,其餘被告維持原判刑度,即賴重宇7年;林裕凱5年10月;陳文豪6年5月。可上訴。

高院指出,4人所犯貪污治罪條例,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重罪,且經法院量處重刑,而本案尚未確定,客觀上足認他們有懼重刑而逃匿、規避後續審判及執行程序的高度可能,因此4人仍有羈押原因,若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輔以科技設備監控等侵害較小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順利進行。

高院審酌並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的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4人的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程度,對被告4人維持羈押處分尚屬適當、必要,也合乎比例原則,足認4人均有繼續羈押必要,裁定10月2日起延長羈押2月。

全案緣於,總統府維安前憲指部211營士官賴重宇、黎育爾、林裕凱及前國防部資通電軍士兵陳文豪被控分別於民國111年至113年間,透過「學長拉學弟」方式收受新台幣26萬元至66萬元不等的酬勞,將211營及電指部公務上應秘密資料,透過黃姓中間人(通緝中)轉交或直接交付給中國情治單位。

賴重宇、陳文豪自111年4月起涉嫌以手機翻拍公務上應秘密文書,並統一由賴重宇轉傳給黃姓中間人或中國情治人員。賴重宇調離原單位後,改由黎育爾接手任務,而黎育爾退伍後,則改由林裕凱接手任務。

此外,陳文豪於112年間化名探詢電指部同袍有無意願提供資料賺報酬,並將1名現役軍人的聯繫方式傳給賴重宇,由賴重宇轉傳給黃姓中間人或中國情治人員,由於此名現役軍人未允諾,而刺探、收集未遂。

黃姓中間人與中國情治單位判斷賴重宇等4人提供軍中資料的機敏程度、聯繫現役軍人的人數,而提供不等金額報酬;賴重宇共計收受報酬新台幣46萬元、陳文豪收受45萬元、黎育爾收受66萬4100元、林裕凱收受26萬5900元。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認為,賴重宇等4人受國軍栽培,任職於極機敏重要單位,卻違背職務收賄、翻拍洩密,雖洩漏資料非屬國家機密保護法所定機密,但為不對外公開之公務上應秘密資料,審酌4人認罪,已繳交犯罪所得,分別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收賄罪、國家安全法為大陸地區刺探或收集關於公務上應秘密的文書與電磁紀錄未遂罪等罪論罪判刑。經上訴,二審高院於8月間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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