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穎孟告前辦公室主任涉詐領助理費 北檢貪污起訴

前台北市議員林穎孟涉詐領助理費、圖利,北院一審判處林女有罪,目前由高院審理中。林穎孟告發吳姓前辦公室主任涉及詐領助理費案,北檢認定吳女與林穎孟為共同正犯,今天依貪污等罪起訴吳女。

根據一審判決,前無黨籍台北市議員林穎孟自民國107年12月25日起聘用楊姓男子擔任公費助理,林穎孟因故決定自108年9月28日起將楊姓助理資遣,因資遣費不在議會補助範圍內,為了免除支付資遣費用,108年10月份仍登載楊姓助理為公費助理,向台北市議會詐領公費助理補助費等共計新台幣3萬5563元,直到同年11月間才辦理楊姓助理停聘。

判決表示,林穎孟於109年因經營自媒體等工作需求,要扶植前男友葉曜彰剛成立且缺乏資金及客源的米達克公司,2人謀劃將米達克公司新聘郭姓僱員充作議員公費助理,郭女再依指示從事林穎孟、米達克公司交辦的工作,將應由米達克公司支付或分攤的僱員薪資及勞、健保等人事支出成本轉嫁給台北市議會負擔。

台北地方法院去年11月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判處林穎孟有期徒刑3年8月,褫奪公權2年,另依公務員對於非主管監督之事務圖利罪,判處林穎孟有期徒刑5年8月,褫奪公權3年。案件目前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中。

林穎孟告發吳姓前辦公室主任涉嫌詐領助理費案,台北地檢署偵辦後,認定吳女與林穎孟為詐領助理費的共同正犯,今天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等罪起訴吳女。檢方認為,吳女涉案情節輕微,所得或所圖財物或不正利益在5萬元以下,請法院依法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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