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女3分鐘內3度違規遭開罰3600元!訴訟敗訴再被罰300元

[周刊王CTWANT] 高雄1名張姓女子,2024年5月8日下午,因在短短3分鐘內,連續三度未打方向燈變換車道,遭到民眾檢舉,並被警方開出3張罰單,總計3600元,沒想到張女不服氣,認為自己遭到惡意檢舉,且同一路段短時間內被連續開罰不合理,於是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罰單,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法院認定違規行為事實明確,並認為連續開罰並無不當,最終判決敗訴,並需負擔300元的訴訟費用。
根據判決書內容,該事件發生在2024年5月8日中午1點多,當時張女騎乘機車行駛於岡山區通校路,僅在1點06分至1點08分的短短2分鐘間,就三度變換車道卻未打方向燈,造成後方民眾不滿並以行車紀錄器錄下違規過程,進而向警方檢舉,警方依據道路交通條例開出3張罰單,總罰金達3600元。
張女對此決定提起行政訴訟,強調自己並未在短短時間內累犯,並質疑檢舉人惡意檢舉,認為同一條路段的違規不應被連續開罰,進一步指出,這樣的罰款方式過於不合理,在法院審理過程中,法官查看了檢舉影片後認定,張女的違規事實非常明確,儘管違規行為發生在同一路段通校路,但每次變換車道的地點都在不同的路口,且每次間隔均超過一個路口。
因此,法院認為「6分鐘內同一路段僅能舉發一次」的原則並不適用,並認為張女應該明白變換車道時需要打方向燈,卻仍然未遵守,這屬於過失違規;最終,法院判決張女敗訴,並要求她負擔300元訴訟費用。全案仍可上訴。
延伸閱讀
- 記者:周刊王CTWANT
- 更多社會新聞 »